學校改名 回歸法令規範
(2024/10/24)

前立法院長游錫日前提議中山國小改名渭水國小,總統賴清德贊同,將請教育部、文化部與宜蘭縣政府研議改名。消息批露後,有人贊成,有人反對。
學校改名,涉及歷史傳統、校友情感、社區認同等,茲事體大,必須格外慎重。因而,絕非某人建議,就能確定,仍必須回歸到法制層面處理。
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第四條規定:「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申請改名者,應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學校改名,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此而言,學校改名必須有三要件:校務發展需要、校務會議通過、地方主管機關通過;而教育部只是備查角色而已。
復依該準則規定之要旨,學校改名係由下而上,而非由上而下,不是教育部或地方教育局(處)要求學校改名,學校就非改不可,仍需經過學校內部審慎討論,因為它牽涉到「為何要改名、要改什麼名、如何來改名」的課題。
學校改名,勢必要付出人力、時間和成本,除非學校有校務發展需要,例如:學校改制或合併;居上位者不要輕易建議學校改名,以免擾動校務穩定發展,才是學校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