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法修法 宜有全盤思維

《私立學校法》於民國一○三年修正公布後,迄今已達十年以上,尚未完成再次修法,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實有檢討之空間。
這十年來社會變遷極為快速,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而少子化問題加劇,私校經營陷入困境,加上歷年來私校的爭議課題,例如:私校公共性、財務透明化、齊一公私立學校免稅標準、增設公益董事及公益監察人和董事名額、避免萬年董事長增訂董事長任期制、私校教師勞動權保障等,急需透過修法,提供有效解決之道。
雖然行政院於去年十一月將《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惟該草案內容僅限於私人及企業在捐贈私立學校時,皆可享有百分之一百折抵稅負,但這只能解決私校部分問題;而日前多所私立國中舉辦招生考試,採用筆試方式選才,也引起教團質疑,建議應儘速修正《私立學校法》。
過去《私立學校法》之修正,大都建立在「防弊重於興利,管制重於輔導」的基礎上。因此,私校感受到政府不是協助,而是監督;不是扶植,而是退場,對政府不滿聲音時有所聞。
《私立學校法》修法,絕非修正部分條文就能解決私校問題,宜有全盤思維和系統思考進行修法,才能創造政府、私校與師生三贏局面,此亦考驗執政者的智慧與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