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教 需要修法
(2024/10/17)

自一○三學年度實施的十二年國教,今年剛滿十年。在實施初期,將其分為九年國民教育和高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前者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後者採免試入學為主,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顯然,國民教育和高級中等教育具有不同的屬性。
十二年國教法源依據為《高級中等教育法》,該法規定高級中等教育,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這項規定與現行取消一定條件免學費之政策不符,需要修法。
復依歐美國家實施的義務教育經驗和學理,國民教育和基本教育屬於義務教育,應符合免試、免費、強迫等三大特性。然而,隨著學生學習權的興起,教育權力應當還給家長,由家長決定孩子的受教育方式。即使家長選擇在家自學,也得到法令的允許。因此,世界先進國家逐漸開放,義務教育不再強迫適齡學生到校接受教育。此亦顯示十二年國教修法之必要性。
《高級中等教育法》為十二年國教之法源依據,只能視為權宜之計。理想上應另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法》,整合九年國民教育和高級中等教育,重新定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為利於國際接軌,以及與國際相互比較,至少十二年國教應具備免試和免費兩大特性,才真正符合義務教育的內涵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