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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體育部應多斟酌

(2024/8/28)

 我國最早在民國二十一年設立「體育委員會」,主管體育行政;至六十二年教育部修正組織法,成立體育司,但各方促請成立「體育部」聲浪不斷,因此,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八十六年正式成立,然一○二年再度併入教育部,更名為「教育部體育署」。最近,因為奧運成績超乎國人期盼,成立體育部的呼聲再起。

 只因一兩次奧運的好成績就成立一個體育部,其意義何在?歷經長期的行政院組織再造,好不容易通過機關組織基準法、總員額法,但政府卻無視行政機關的膨脹,成立了許多新的部會,財政壓力大增,這種現象合理嗎?

 將體育提升至部會層級,象徵政府對體育發展的重視,專責機構可更專注於體育政策的規畫、執行與評估。然而,現行體育政策、運動設施與館、場分屬於教育部等相關部會,缺乏統籌,若再成立體育部,不僅組織疊床架屋、政出多門,跨部會協調機制複雜,更易造成決策延宕,資源浪費。

 要加強體育、運動,政府就應針對相關部會的體育業務進行績效評估,提出改善方案,並建立跨部會體育發展協調平臺,整合資源;更要鼓勵民間參與體育產業,共謀體育發展,而非一味增設新部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減損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