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參與公共事務 建立友善機制

國家人權委員會日前舉辦《兒童權利公約》三十五周年國際交流,邀請愛爾蘭、蘇格蘭、菲律賓、澳洲,以及臺灣二十二縣市的兒少分享經驗。兒少代表在會中強調,兒少有意義的參與決策是權利,並非成人的施恩,點出目前兒童表意權不彰的事實。
臺灣《兒少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已明定兒少相關政策應邀集兒少代表參與,目前二十二縣市都設有兒權會,行政院的兒權小組也有兒少代表。不過,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兒少聲音仍不易被聽見。去年的中央兒少代表大會上,兒少便指出提案多要求採公文格式,會議時間未能事先徵詢等問題,呼籲應建立對兒少參與更友善的機制。
愛爾蘭兒少參與政策的經驗,常被各國做為借鏡。愛爾蘭三十一個郡都有兒少議會,每個郡再派一名代表組成國家兒少大會,議程由兒少一手包辦。二○二二年上路的青年交通卡,即是兒少大會的提案。該提案認為多利用大眾運輸可減緩氣候變遷,但票價過高不利青少年使用,因此提議政府補助,最後成功列入國家預算。
臺灣兒少也在有限空間中努力,今年八月開始實施的高中職身心調適假,便是兒少代表率先在兒權會提出,獲廣大回響後形成政策,顯見從兒少自身出發,政策內容更能符合需求。兒少是社會的一分子,若能提供友善機制,鼓勵他們發聲,傾聽他們的意見,兒少也能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發揮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