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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家庭
管教或家暴? 看懲戒目的和方法

文/楊晴翔(執業律師、家事專業調解委員) 圖/達志影像 (2023/12/20)

 假日晚上,催了小學三年級的兒子幾次,他還不放下遊戲機去洗澡,我忍不住威脅:「再不關掉遊戲機,我就要修理你呵(請原諒本人錯誤示範)。」他竟然回我:「哦,爸爸你家暴,我可以打一一三。」

 我頓時傻眼:「家暴?你從哪知道的?」「學校老師有說。」

 我身為法律人,豈容挑戰?馬上轉換成律師角色:「《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懲戒權;你不乖,我可以管教你。」

 這時,國中一年級的兒子插話:「可是《民法》規定的懲戒權有說可以打小孩嗎?」令我一時語塞。這是個好問題。

 相信很多父母有疑問:法律已規範學校不能體罰學生,那父母可不可以打罵孩子?懲戒和兒虐的界線在哪裡?父母打罵孩子,會被核發保護令,或構成《刑法》的傷害罪嗎?

 理由充分方得行使

 《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和第一○八五條分別明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在必要範圍內可施加懲戒。因此,父母不僅在道德倫理上有管教義務,在法律容許範圍,也可適度懲戒子女,但這不表示可以隨意懲罰子女,必須具備教養相關、充分理由才得以行使。

 畫出懲戒的界線,首要考慮「目的是否正當」。父母為糾正子女的不當行為可為懲戒;因情緒壓力而對子女施以身心暴力就不合法。其次,是「手段是否適當」,若有他法可達目的,應選擇對子女影響最小者。例如,孩子生活作息不聽規勸,可以取消「福利」,或口頭譴責;輕易採取體罰,甚至關禁閉、禁食,就明顯超越必要程度。

 從目前對司法裁判的實證研究發現,以下幾種情形,法官傾向認為未逾越懲戒權:一、未造成傷害或沒有證明造成傷害。二、責打程度輕微,僅一兩下。三、子女為危險行為(如單獨穿越馬路)。這代表法院審查父母懲戒權,會評估「客觀上是否成傷、傷勢如何」、「懲戒手段是否過度」及「懲戒動機」,雖非認為父母一概不能打子女,但傷在頭、臉、軀幹、生殖器、臟器等高危險部位,會傾向認為已逾越合理必要範圍,且父母如因子女為危險行為而懲戒,較可能判定管教行為不違法。 

 近日法務部公告《民法》第一○八五條修正草案:「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部分家長團體主張七成家長不贊成修法,重批「以後不知如何管小孩」。

 正向教養才是王道

 其實,此等「懲戒權」修法草案,是為符合「尊重子女之人格」的現代教養原則。外國醫學報告指出,孩子受體罰,當下雖會服從父母的命令,但長期下來恐有「攻擊性變強、反社會傾向、精神疾病好發」等負面作用。且對孩子施以身心暴力行為,易嚴重影響孩子的人格發展,往往在成長路上懷抱傷痛多年。

 至今已有數十個國家明令禁止父母體罰,主張子女應擁有受照顧、安全及良好品質養育的權利,其人格及個性應受尊重,不得受到體罰或其他屈辱性之對待。日本近年修改民法,刪除「懲戒」字眼,要求「行使親權之人,實行監護及教育時,應尊重子女人格,且考量年齡及發育程度,不得施加體罰或對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言行舉動」。日本法界認為刪除懲戒權的規定,是為了消除體罰正當化的印象,明確傳達防止虐兒的訊息。

 為重視兒少權利及建構社會安全網,管教子女已非大眾完全無可置喙的私事,國家應提供更多親職教育,讓父母有更好的職能與資源,而非否定父母的管教權。期待所有父母親往正向教養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