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民主 罷免制度回歸理性
(2021/2/10)

《公職人員選罷法》在二○一六年修法降低罷免門檻,提案由總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降至百分之一,連署門檻從總投票人數百分之十三降至百分之十,原本超高難度的「雙二一門檻」,也改為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須達總選舉人的四分之一。修法後已有十四件成案,包括村里長、民代和市長,令人擔心罷免已演變成政黨惡鬥工具。
報復性罷免大多以仇恨動員危害社會,臺灣兩大黨基本盤皆約三成左右,票數要過四分之一實無困難。美國政治學學者南勒認為罷免門檻若過低,恐成為政治災難,建議公開討論,修法微調門檻。不過,罷免門檻高低,目前尚無足夠學理依據或標準可循,難有合理定義。
理性思考,民選首長才是罷免主要適用對象,因為民選首長掌握施政權力和資源,影響制度及人民生活至鉅,若失職始予罷免,可止禍害。但民意代表並不涉及政策規畫與執行,主要負責監督施政及預算審查,且席次眾多,少數怠忽職責危害相對不大,任期屆滿自然被淘汰,實無罷免必要,因而各國少見發動罷免議員。
選罷法應提高罷免門檻,同意票須多於總選舉人的三分之一,超過大政黨的基本盤才能遏止報復式罷免。明定罷免民代須有具體的公領域道德瑕疵,影響公眾利益才能提出,罷免制度應回歸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