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特教生權益 提出申訴須及時(110年12月24日)
  文/林惠芳(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祕書長)
   我國特殊教育服務的發展,從民國七十三年《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或母法)立法開始,有了更明確的作法及執行的規範,對於學齡階段學生的就學權益保障,也開始進入另一個里程碑。然而各界對特殊需求學生應有的支持與教育服務,仍存在執行上的落差。因此,特殊需求學生申訴服務訂定了特別的規定,以提供特殊教育利害關係人等依循。

權益遭侵犯 
由學生與家屬申訴

 我國有關《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以下簡稱申訴辦法),最近一次的修訂是在民國一○七年,依母法第二十一條而訂定。條文內容為「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因此,學校與教育主管機關是應該提供服務的角色,申訴的發動權則在學生或家屬的這一端。當學習權益受侵犯時,當事人、當事人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如果不願意提出申訴,申訴就不會成立。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工作,須學校教師轉銜通報、家長同意通報及進入鑑定安置輔導程序,如果任一方未能盡責,學生的權益就有可能受損,如果責任與教師有關,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由學校進入申訴處理;如果是縣市安置造成學生權益受損,則該向教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設立申評會 
處理特教生申訴案

 申訴辦法中提到,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申評會成員由機關首長或指派相關單位主管擔任主任委員,申評會委員人數為十一人到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聘。委員可以由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擔任,但是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能超過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委員數的三分之一,委員任期兩年,可以續聘,如為組織代表,要隨本職進退。

 特殊教育學校應設特教學生申評會,處理校內學生申訴案件,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委員由校長遴聘;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委員應增聘至少兩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申訴辦法規定,申訴人在得知權益受損事實的第二天起,二十日內要提出書面申訴,逾期就不受理。因此家長得到通知或報告時,如果認為有爭議,就要把握時間提出申訴,並同時提出申訴書。

 特殊需求學生申訴案件提出申訴書後,申評會要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的三十天內召開評議會,並在完成評議決定的二十天內完成申訴評議決定書。評議決定書上除了評議結果外,需列明不服評議的救濟方式。目前主要的救濟方式以依《訴願法》提出訴願為主。在申訴的過程,不能影響學生就學權益,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特殊教育學生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處理申訴事宜時,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流程須明確 
建立正向申訴認知

 在目前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實務的問題與挑戰仍多。首先,大多數的家長很不願意進入申訴服務,一方面會擔心影響孩子未來在學校受到差別對待,二來擔心申訴不成,反被逼到轉學。再者,申訴服務的申請並不容易,提出申訴服務的門檻對弱勢家庭也充滿挑戰,例如:在知悉事實或收到報告次日的二十天內就要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書有什麼樣的格式要求;要提供給誰才算完成;學校是否有明確的管道告知學生及家長申訴服務的協助等。大多數的家長不知道什麼問題該去哪裡申訴,導致不是誤了時間,就是未能完備程序所要求的事項,而使申訴被拒絕。

 因此,實務上正式透過申訴服務的案件極少數,尋求媒體、民意機關或相關團體代為提出的案件層出不窮。然而,除了監察機關可以就行政是否有缺失進行調查之外,媒體、團體都不具備可代為提出申訴的法定角色,只能造成社會輿論,與提醒教育主管機關主動去關心學生遇到的問題。

 因此,未來在特殊需求學生申訴服務方面,除了藉由宣導使更多學生及家長了解申訴服務外,建立教育系統對申訴有正向的認知,發展具體的申訴服務支持,以及提升各方對親師溝通有更積極的態度,以學生學習權益為共同關心的目標,才是更需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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