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平等基礎 保障特教生權益(110年12月17日) | |
文/潘佩君(屏東科技大學社工系助理教授) | |
當談及身心障礙兒童的教育權益時,至少和聯合國的兩個權利公約切身相關,一個是《兒童權利公約》(簡稱CRC),此公約將兒童界定為十八歲以下的任何人,並肯認兒童為權利主體,與成人同樣享有與生俱來的人權;另一個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該公約確認身心障礙兒童與其他兒童在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權利公約的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並重申已締約國家須承擔的義務。以下說明兩公約涵蓋的面向。 無論何種背景 應享相同權利 在《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提及,各種背景的兒童都要享有同等的權利,「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身或其他身分而有任何差別。」對於權利所涵蓋之範圍,於公約中第二十三條提及,是指在有尊嚴之下,使身心障礙兒童能夠積極參與社會,有充實的生活、個人發展和自我實現,包括其文化和精神方面的發展,身心障礙兒童有接受特別照顧的權利(包括提供其照顧者支持)。考量到身心障礙兒童的經濟狀況,對於其特殊需求應在可能時給予免費援助,以保障身心障礙兒童有效的獲得和接受教育、健康服務、就業準備和休閒娛樂機會等。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七條重申上述《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所保障之權利精神。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方面的權利,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第二十四條教育條文下進行說明,主要是各締約國要確保於各級學校實行融合教育制度及終身學習,兒童不因身心障礙而被排拒於普通教育系統、免費與義務小學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這是表示身心障礙者須在普通學校中就讀,屬於融合式教育,而不是僅在特教學校或特教班中學習。 完善融合教育 提供必要協助 為達到在普通學校中,提供身心障礙兒童教育的融合教育目標,使身心障礙者不被排除於主流教育系統以外,而是可以居住在家中,在就近的社區內就讀。普通學校中須提供合理調整、個別化協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相關措施於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和第四項中提及,在各種教材與溝通方式上,須提供不同的感官類型身心障礙者不同的學習與溝通方式,尤其是視覺、聽覺障礙或視聽覺障礙兒童,例如點字、替代文字、手語等。 此外,第一次國際審查委員會的委員對於過去國內在身心障礙兒童的權利方面,發現有以下幾個問題:缺乏完整的早療體系;隔離式特殊教育學校不定期傳出身心障礙兒童性別暴力事件,但有關單位卻拖延或不予處理,心智障礙兒童的情況尤其嚴重;身心障礙兒童可獲取的資源存在城鄉差距;缺乏有能力提供緊急醫療服務的人員。因此委員建議,要落實身心障礙兒童權利,首先要處理四個面向,包括建立完整的早療體系,積極調查與救濟學校發生的身心障礙兒童性別暴力事件,消除城鄉差距,以及訓練學校人員處理特殊需求兒童可能出現的緊急狀況,使其得以全面參與學校活動等。 轉化現有體系 增訓專業人員 該委員會對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教育條文的實施情況,建議「採納身心障礙者與其家屬的意見,檢討普通教育及特殊教育體系,擬定期限將現有體系轉變為完全融合體系。當下立刻要做到的事情是,承認身心障礙學生有權參與普通學校中的普通班級,包括取消職業及專業訓練限制。並且要依照第七條及第十二條,使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擬訂與監督本身的個別化教育計畫。」無障礙/可及性方面,須全面提供通用設計及合理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得以於普通教育設施內接受教育。教師方面,委員建議要「提供職前與在職訓練,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級。並在體系中推廣臺灣手語教學。」 以上委員會的建議,對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中所提出的建議方法,尤其在教師教材教法方面,須要「聘用合格之手語或點字教學教師,包括身心障礙教育教師,並對各級教育之專業人員與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障礙意識及學習使用適當之輔助替代性傳播方法、模式及格式、教育技能及教材,以協助身心障礙者。」此外,除了在校內教育現場的師資、協助人員、設備或教學設計以外,也須提供身心障礙者從家中到社區學校就讀之間所須要的支援,不論是經濟或是交通,都須要納入融合教育的政策規畫,不僅是在義務教育階段,也涵蓋全生涯,包括職訓和終身教育的學習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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