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人權教育 進行合理調整 完善無障礙環境(110年12月3日)
  文/潘佩君(屏東科技大學社工系助理教授)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第二十四條提及「為了讓身心障礙者在不受歧視及機會均等之基礎上,實現教育權利,締約國應確保於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及終身學習。」其中第二項提到「為了實現此權利,締約國要提供合理之對待以滿足個人需求。」第五項則提及「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在不受歧視及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一般高等教育、職業訓練、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為此目的,締約國應確保向身心障礙者提供合理對待。」

受理調整申請 
落實軟硬體可及性

 本公約的合理對待也可翻譯為合理調整,其定義指根據身心障礙者的具體需要,在不造成學校等責任承擔方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的修改與調整,確保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在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在公約第六號一般性意見中,提到幾個例子,包括使現有設施及資訊對身心障礙者無障礙;改裝設備;重新組織活動;重新安排工作時間;調整課程學習材料及教學策略;調整醫療程序;或者在不造成不成比例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提供支持人員。

 乍看之下,合理調整和CRPD第九條無障礙/可及性的軟硬體設施、資訊無障礙、人力支持等內容很相像,其實不然,提供合理調整和無障礙可及性責任不同。兩者的目的一樣都是確保無障礙可及性的落實,但是經由通用設計或輔助科技,提供無障礙服務是一種事前責任;而提供合理調整則是一種現時的責任,意即「視當下情況而定」。

 無障礙/可及性指各種流程和設計,應該要考慮到室內外、建築物、軟硬體設施設備、人力支援等無障礙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的現時責任在第六號一般性意見中,提到「從身心障礙者需要進入有障礙環境,或想要行使其權利的那一刻起,責任承擔方就必須提供合理調整。合理調整的要求通常由有需要的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也可以由重要他人或相關支持服務者提出。合理調整的提供必須與申請人協商,提供的合理調整可以在日後成為公共財,但也有可能只對申請人有益。」換言之,責任承擔方需要有一個服務窗口受理合理調整的請求,並在與身心障礙者協商討論後,提供相應服務。其提供的服務可能只符合申請人個別的需求,也可能因此符合大眾的需求,端看申請人提出的項目為何。

重視調整義務 
積極滿足合理需求

 各單位承擔合理調整需求的義務是依據啟動程序:當有人提出合理調整的需求開始,各單位就要承擔此個別性的義務。「提供合理調整的責任並不只在身心障礙者提出要求的時候,或只在責任承擔方實際上知道某人有身心障礙的情況。還包括潛在責任承擔方應該主動意識到有關人員具身心障礙,可能需要提供調整,以利身心障礙者行使權利。」因此,直接相關與間接相關的人員、部門、組織和單位都須承擔此義務,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障礙。

 此外,要注意的是,若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將構成歧視,參考CRPD第二條定義,以及第六號一般性意見中提到,合理調整不是一項額外的責任。「合理調整」也不應與「具體措施」,包括「優惠性差別待遇」混淆。合理調整是一項不歧視的責任。「具體措施」意味國家各單位要提供身心障礙者比其他人更優惠的待遇,例如身心障礙者保障名額、增加大專院校身心障礙者學生人數等,以解決因歷史及(或)系統性問題,身心障礙者在行使權利時並未獲得合理利益的情況。合理調整也不是在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服務中,提供個人助理等協助,調整的合理性是指「其對身心障礙者的相關性、切合性及有效性。」因此,如果一項調整達到它的目的,並且能修改到滿足身心障礙者的要求時,即屬合理範圍。

 關於合理調整的實施舉證責任以及執行上的關鍵要素,可以參考第六號一般性意見所建議的要素,要特別注意的是,不論是何種調整,身心障礙者不負擔調整代價。並且,在此過程中的各種理由都要有客觀標準作為舉證和評估的基礎,以促進身心障礙者達成現時的合理調整,確保其享有平等或行使人權或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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