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人權教育 達成零拒絕 確保教育機會均等(110年11月19日)
  文/潘佩君(屏東科技大學社工系助理教授)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中第七條明示「締約國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在與其他兒童平等基礎上,充分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於所有關於身心障礙兒童之行動中,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

 為了實現使身心障礙者享有受教育的權利,保障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與教育機會均等的平等意涵,此公約二十四條,進一步提及「締約國應確保於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及終身學習」,並應該有具體做法,以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與成人教育達到零拒絕的目標,以下介紹公約中所提到的兩個建議作法。

享有平等受教權 
無須施行隔離教育

 首先,「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不因身心障礙而被排拒於普通教育系統之外,身心障礙兒童不因身心障礙,而被排拒於免費與義務小學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人人有權上學。如果你是身心障礙者,任何人不得因此阻止你接受教育。你不應該到特殊教育的學校接受教育。(楷體字摘自衛福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易讀版中譯手冊,下同。)意思是在學校教育或是其他終身教育的場所,不能因為就讀的兒童具有身心障礙者的身分,而拒絕他就學和學習的機會。他們和其他兒童一樣,都需要、也可以享有受教育的權利,也就是每個人都有上學的權利,不是不可被教育的個體。

 同時,身心障礙兒童上學的地點包括在幼兒園、一般的普通中小學就讀,而不是送到特殊學校。因為從公約的精神來看,特殊學校的教育方式是隔離教育的一種形式,將身心障礙兒童與其他非身心障礙兒童分開進行教育,其教室環境與成長經驗無法反映社會真實的組成與人際互動的樣貌,難以達到社會融合與促進人類彼此的理解。

教育資源可近性 
應受國家制度保障

 其次,「身心障礙者可以於自己生活之社區內,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獲得融合、優質及免費之小學教育及中等教育。」這是指締約國提供融合教育以外,須注意到教育的品質,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在社區內容易獲得教育資源,不須花費過多的交通時間以及教育費用,就可以取得基礎的教育,不須離開原來家庭的居住地點。特別提到社區內,是因為許多身心障礙兒童就讀的特殊學校都設置在郊區,許多學生必須離家住宿,才能夠獲得受教育的機會。

 有關教育品質方面,融合與優質的教育提供過程,須相當的專業人力和教育設備,以支持這些學生。例如同一教室中,身心障礙學生與專業師資、助理員的配比,或是學校在教材安排過程中的諮詢專家名單,是否包含身心障礙社會工作、社會福利、醫師、心理師、權利公約相關的專家等,組成一個跨專業支持的諮詢團體。在設備與輔具方面,是否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的教材、溝通設備、課桌椅設計等。目的是為了提供無隔離的融合教育,使身心障礙學生和其他學生一同參與學習過程。

臺灣現況仍不足 
融合教育尚須普及

 然而國際審查委員會對臺灣進行第一次國家報告審查時,在結論性意見中,提到幾項目前臺灣還須努力的方向,包括臺灣尚未承諾全面實施完全融合教育,尤其是未能區分排除、隔離、整合與融合。也提到目前臺灣「忽略了永續發展SDGs第四大項目標為『融合及高品質教育』的意涵」,根據永續發展目標(SDGs)教育手冊臺灣指南,該目標希望能確保全面、公平及高品質教育,並提倡終身學習。

 獲得高品質教育是改善人民生活和實現永續發展的基礎。但是目前的臺灣「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學校中的普通班級,以及接受職業與專業訓練,均設有限制。」國際審查委員會指出,目前我們尚缺乏訂定出融合教育政策實施的時程表:「缺乏將教育體系轉變為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委員會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的限期計畫。」意思是國家尚未訂出逐步實施的時程表,例如預計如何做,預計要花多久時間建構達到融合式教育的全面實施等。

 因此,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須與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相關的組織代表密切合作,通盤檢討,並擬訂限期計畫,將現有教育體系轉變為完全融合體系,以符合聯合國CRPD委員會第四號一般性意見。同時,國家要立即承認身心障礙學生有權參與普通學校中的普通班級,包括取消職業及專業訓練方面的限制。顯示出目前國內在許多面向尚須考慮到身心障礙兒童到成人過程的發展潛能與人類發展其他面向的可能性,不能夠在學習機會上設限,而須考慮人的多樣性與多元性。

 教育零拒絕的權利概念實現,有賴於建構融合教育的環境,提供身心障礙者在不受歧視並且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接受教育,並延伸至高等教育、職業訓練、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等教育處所,達成真正的教育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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