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人權教育 對抗歧視 重視身心障礙兒童表意權(110年11月5日) | |
文/潘佩君(屏東科技大學社工系助理教授) | |
《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簡稱CRPD)旨在重新建構自《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以來的重要人權概念,並針對身心障礙人口,重述各國既有的憲法保障之外,仍然要注意許多歧視與不平等的事件持續的在世界各地發生。 因此,聯合國在二十一世紀頒布CRPD,希望世人注意世界上尚有充滿歧視的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處境,並再次強調身心障礙者的尊嚴、社會參與及其存在於社會中的重要價值。 關注身分認同 尊重兒童發展能力 CRPD中,特別列出兩個保護對象,一個是第六條提及的身心障礙女性,一個是第七條中的身心障礙兒童。這是由於一般人會將身心障礙者視為同一個群體。其實,身心障礙者群體及其困境充滿著多樣性,像是身心障礙兒童之中,女童和男童的教育情況就有不同,身心障礙女童的就學率比身心障礙男童低。 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簡稱CEDAW)第六十八屆會議(二○一七)第三十六號一般性建議,「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全世界三分之一的失學兒童是身心障礙兒童。」其中「數百萬身心障礙女童和婦女,由於基於性別和身心障礙的多重歧視,被剝奪了受教育權。」剝奪受教權的原因,可能是來自家屬與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女童的汙名化,以及對其學習能力的忽視。 CRPD第七條的內涵是,政府同意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和其他兒童一樣,能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和自由。針對影響身心障礙兒童的事情,政府也同意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能自由表達意見。每一位兒童的最大利益應是首要考量。(楷體字摘自衛福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易讀版中譯手冊,下同。) 在CRPD中的前言(r)項也提及身心障礙兒童此項權利,並在第三條一般原則的第八項提及,「尊重身心障礙兒童逐漸發展之能力,並尊重身心障礙兒童保持其身分認同之權利。」即因為自己的能力而受到尊重,且也替自己感到驕傲,這是在其他各項國際公約中很少會特別提及的部分,並且CRPD告訴與聯合國簽訂此條文的締約國,要特別留意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和「認同身心障礙的權利」可能會不被成人尊重,並在兒童還沒表達意見之前,就受到成人的決定左右,甚至被成人強迫認同「正常的」、標準化的價值。 依存關係密切 兒童意見易受忽略 兒童往往與主要照顧者、監護人、家長是緊密的互動與依存關係,尤其基本的食、衣、住、行、育、樂各方面,皆由監護人或家長代為做決定、提供照顧、教養,或是提供金錢與交通上的支援,否則兒童難以獨自長大。但也因為這份特別的互動關係,兒童自出生到能夠有自主性的多年間,監護人、家長,甚至教師等成人有可能以照顧、教養的名義,忽略該身心障礙兒童對於各項日常議題發言與表達意見之機會,而以成人的意見為主,但成人選擇與決定的過程或結果,可能會損及身心障礙兒童的權益。 例如在CRPD法規概要中所提到的,身心障礙兒童出生前後所可能面對的議題,包括缺乏適當的醫療資源,被父母遺棄的風險,機構式的安置,受到在家或與社群的隔離,無法近用教育權等其他人權,無法在影響自己生活的事項上獲得決定權等。 審視現有法律 積極保障兒童人權 針對身心障礙兒童與成人之間,溝通與表達意見的情形,在CRPD第七條第三項提及,「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兒童有權在與其他兒童平等的基礎上,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實現此項權利,身心障礙兒童之意見應按其年齡與成熟程度,適當予以考量。」參照兒童權利公約,兒童的年齡是零歲到十八歲之間。 此徵詢身心障礙兒童意見的權利,在CRPD第四條一般義務也提及,「為執行本公約以發展及實施立法及政策時,及其他關於身心障礙者議題之決策過程中,締約國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之組織、身心障礙者,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密切協商,以使其積極涉入。」 意思就是,法律不應該歧視身心障礙者。必要的話,政府應制訂並執行新的法律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並應審視現有法律有無歧視規定,如有,即應予以改變;政府制訂新的法律和政策時,應該要徵求身心障礙者的意見,包括身心障礙兒童。關於原本的法律議題諮詢方面是指,任何法律或習俗阻止身心障礙兒童和其他兒童做一樣的事情,都必須要改變。 因此,希望從以上的條文,透過CRPD的強調,使我們更加了解國家與社會大眾要重視身心障礙兒童「自由表達有關影響自身事項意見」的權利,並且政府須給予身心障礙兒童相關的支持,以實現該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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