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 構成要件定義嚴格
|
 |
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抗議活動,臺北地院認定符合「公民不服從」要件。
攝影/高修民 |
三年前因立法院審查「兩岸服貿協議」的爭議,發生三一八太陽花學生運動,學生及民眾占領並癱瘓立法院二十三天;參與抗爭人士共二十二人遭起訴,日前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首次參酌國內外學說,以「公民不服從」原則,判決涉嫌的二十二人無罪。
「公民不服從」是以和平、非暴力的手段,反抗政府的不公不義,這個判例首次在臺灣出現,歐美各國也少見。
詩人梭羅開先河
新觀念影響深遠
臺灣民意基金會董事簡錫𤓓表示,公民不服從最早是一八四九年,美國詩人、散文集《湖濱散記》作者大衛.梭羅提出。梭羅認為政府壓迫原住民,又把人民納稅的錢拿來打美墨戰爭,為了反抗政府的不公不義,梭羅寧可坐牢,也不願意繳稅,以行動表達訴求。
不過,公民不服從觀念當時並不普及,很多人覺得梭羅的行為莫名其妙,但梭羅指出,法律是政府訂立,不見得符合公平正義,他主張「做正確的事,比遵守法律更為重要而高貴」,當時寫下的《公民不服從論》,影響後代深遠。
梭羅當時的觀念很先進,社會大眾無法接受,直到一九一九年,受到梭羅影響的印度國父甘地,以「堅持真理」信念,帶領印度人民進行非暴力抗爭,最後讓印度脫離英國統治。
簡錫𤓓說,甘地非暴力的公民不服從理念,影響全世界的公民文化,也為人民和平反抗政府的行為提供正當性,一九五○年以來,以非暴力贏得改變的,比用暴力多了三倍以上。
反服貿協議人士
七理由判決無罪
太陽花學運反服貿協議一案,法院基於「政府有重大不義行為」、「抗爭者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抗議行為與抗議對象有關聯性」、「採取公開的非暴力行為」、「無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替代手法」、「採取必要性占領」、「危害小於所帶來的利益」七大理由,認為符合公民不服從而宣判無罪。
簡錫𤓓認為,當中「政府有重大不義行為」、「沒有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替代行為」、「抗爭者基於關切公眾利益」是主要關鍵。國內許多陳情抗議,其實是爭取自己的利益,不符合公民不服從,在法院申訴時會有困難。
親師管教太嚴格
不能當作擋箭牌
臺北市中山女高公民科教師趙威寧表示,公民不服從在歷史上最鮮明案例,除了梭羅、甘地之外,還包括南非前總統曼德拉反對白人統治的種族隔離制度,以及美國金恩博士帶領黑人全面罷乘公共汽車,迫使當局取消種族隔離措施。
臺灣人民有集會遊行自由,但至今才出現第一例的公民不服從案例。趙威寧說,主要是公民不服從的構成要件有嚴格定義,包括政府政策有不正當、不正義、不合理,影響層面廣泛,而可以做的體制內抗爭都嘗試過,還是達不到效果,因此採取會引發社會關注的非暴力抗爭手段,包括靜坐、占領公部門而癱瘓會議,以引發社會大眾注意、討論。
趙威寧說,街頭陳情抗議大多有申請路權,已受《集會遊行法》保障約束,若出現脫軌失序的行為,可依據《集會遊行法》處理;此外,近年校園常有學生抗議,甚至學生認為師長與家長管教太嚴格,以「公民不服從」為理由抗爭,但這些都不符合條件,不能拿「公民不服從」當擋箭牌。
報導/沈育如
臺灣人民擁有民主自由,可以上街抗議自己認為不公不義的事,比起其他國家,我們真的很幸福。但每次抗議活動總是有人與警察發生衝突而受傷,因此「公民不服從」原則不能亂用,不能成為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天下才不會大亂。
林軒竹‧嘉義縣新港國小六年丁班
臺灣是一個民主國家,政府有重大的政策應該要向人民宣導溝通,之前爆發的太陽花運動,就是政府沒有與人民好好溝通所致。現在網路科技發達,人民獲得的知識越來越豐富,希望政府不要關起溝通的門,不然「公民不服從」運動還是會出現。
王心言‧新北市秀山國小三年五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