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鑑賞期 買方賣方權益拉鋸戰
文/陳韻晴 攝影/陳壁銘 圖/爸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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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居兩河交會處的沙洲社子島 ,容易洪水氾濫,開發計畫因此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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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立法院初審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其中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七天鑑賞期」,增加了新條文:「特殊性質商品除外」。也就是說,消費者透過郵購或訪問買賣所購得的商品,目前可以有七天鑑賞期;未來新條文實施後,可能授權行政院公告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商品項目。
鑑賞期原意
保障非實體管道購物權益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對《消保法》此項新條文不以為然,他們認為這項修正草案,傾向保護業者,不利消費者;他們擔心,新條文實施後,會引起更多消費糾紛。
為什麼要有七天鑑賞期?「鑑賞」的意思等同於試用嗎?臺北市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主任何修蘭解釋,一般稱的「七天鑑賞期」或「七天猶豫期」,其實是法律條文中的「七天內無條件契約解除權」。
鑑賞期通常適用於「郵購買賣」和「訪問買賣」;前者是指透過網路、電視購物等,在沒有接觸實品的情況下,經非實體通路所購買的商品;後者是指消費者接受推銷而購買的商品,例如走在馬路上被店員拉進店裡推銷產品;但如果是消費者自願逛書展而被推銷叢書,則不在此限。
鑑賞期檢視範圍 不應超過店面接觸範圍
何修蘭指出,「七天鑑賞期」保障消費者在七天內猶豫要不要留下商品,如果消費者買了商品卻後悔,可以無條件退回,不用說明退貨理由。但前提是要在期限內,消費者必須在合理的檢視範圍鑑賞商品,萬一超出合理的檢視範圍,就不能享有「七天鑑賞期」。
何修蘭舉例,在實體店面買洗衣機時,消費者通常能檢視外觀、尺寸,並由店員說明功能。消費者如果郵購洗衣機,收到實品後,也不應超出這些檢視範圍。
何修蘭表示,現行的「七天鑑賞期」不限商品類別,不論是由「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購買的各種商品,都享有「七天鑑賞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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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立法院 資料整理/吳啟綜 製表/郭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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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賞期適用種類 電腦食物類優先例外
根據過去處理消費糾紛的經驗,何修蘭說,「生鮮食品」和「電腦軟體」兩大類商品的「七天鑑賞期」,最受各方爭議。
生鮮食品保鮮期較短,容易腐壞,而電腦軟體一旦開封,獲得序號便能隨意安裝,兩者屬於比較難處理的問題。如果任憑消費者退貨,有可能對業者不公平。未來如果確定實施新法,這兩大類產品可能會首先被排除在「七天鑑賞期」適用範圍之外。
消費者如果不滿意商品卻已超過「七天鑑賞期」,例如收到的實品和購物網頁上所示差異很大,或是商品出現明顯瑕疵,可是偏偏超過七天才發現,可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要求業者按瑕疵程度提供換貨或是退貨服務。
我覺得鑑賞期太長、太短都不好,尤其有些生鮮食品保存期限短,網購或郵購的交易時間拉長,也不適合退貨給商家。但是買到的食品不符合自己需求,又不能退貨,但讓消費者自認倒楣,也不是很合理。所以如果不是真的需要或有急用,就不要亂訂,才不會造成自己和業者的困擾。
許容欣‧嘉義縣社口國小四年級
我認為買賣時,消費者的權益應該受到更多保護,尤其是網路購物。但是有些東西確實不適合隨意退換貨,所以我贊成對適用鑑賞期的物品種類加以規範。但不管如何,買賣雙方都要發揮理智和同理心,才能避免紛爭。
顏煜閔 ‧彰化縣南州國小六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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