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修訂 應傾聽民意

報導/諶淑婷、趙瑜婷、李榮茂、莊舒仲

  實施近二十年的《集會遊行法》,向來被批評不符合憲法賦予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精神,如何透過修訂使其更維護人民發聲的權利,一直是朝野雙方關注的焦點。原訂上週由立法院審查的《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因為內容未能達到朝野、民間社團共識,只好延後審議。

  根據中國時報的報導,政府主管機關如何在集會遊行時,由管制轉變為協助角色,應該是《集會遊行法》的修法重點,但是目前「行政院版」的修正案卻依舊讓警方掌握集會生殺大權,雖然將過去的「許可制」改為「強制報備制」,但新增行政罰鍰,對弱勢團體十分不利。

   民進黨表示,人權團體無法接受修正案版本,為了避免國民黨在立法院強行表決通過,民進黨將和本土社團盡力抗爭,希望不要再限制人民權利,讓街頭運動成為絕響。

  聯合報的報導則指出,在「行政院版」的修正案中,警察機關可以任意變更集會遊行的路線、地點,根本是倒退到戒嚴時期的設計。而且「強制報備制」也會使警察人員必須處理大多數根本無害的小型集會遊行。朝野雙方必須再協商,以修訂出最適合的版本。

  《集會遊行法》的發展歷史,可追溯到民國七十年代戒嚴開放前夕。臺北市復興高中公民科教師謝麗玲說:「雖然中華民國憲法明定人民有集會遊行的權利,但在戒嚴時期的威權統治下,人民根本無法集會遊行。」

  即使當時政治環境不允許,卻有許多民間社團不畏警方鎮壓,帶頭舉辦自由抗爭活動,促使政府依據憲法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接著分別在民國八十一年和九十一年修訂為《集會遊行法》。

  施行多年的《集會遊行法》一直有許多爭議,例如採行「許可制」,對集會遊行申請設下部分要求和限制,被認為無法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謝麗玲說,有些集會遊行是有計畫的實行、申請許可,但也有部分遊行是因應立即的社會現狀或問題,當事者無法依照規定在六天前提出申請,例如由大學生發起的「野草莓學運」,並未擾亂社會秩序也未阻礙交通,但因為沒有事先申請,而被要求解散、驅離。

  這次《集會遊行法》修正案,雖然把「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放寬彈性,但也增加不少嚴格規定。謝麗玲說,某些人擔心改成報備制後,街頭活動可能會變多,警察難以維持秩序。但換個角度想,需要走上街頭的人民,代表無法透過法定程序爭取權利,只能利用集會遊行傳達意見,若是《集會遊行法》過於嚴苛,就代表政府無法體恤人民心情。

  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說,修正案的「報備制」,是「全面強制報備制」,包含任何小型的集會遊行,只要沒報備,就會被罰錢(三人以上集結即是遊行,但十人以下不必報備)。目前有許多民間小型的集會遊行活動,其實不影響秩序與交通,只是單純數十人集結後舉牌,希望達到陳情目的。

  「這次的修正案與德國現行的『報備制』相似,只要沒報備就會重罰,但德國起因於納粹歷史經驗,所以對示威遊行非常疑慮與敏感,也規定不能戴面具或隱匿姓名。」廖元豪說,相較之下,美國經驗值得學習。美國沒有《集會遊行法》,僅以道路安全與公共秩序相關法令管理,注重遊行形式與秩序更重於內容;雖然超過一定人數要申請,但最嚴格的紐約限制是五十人,遠比臺灣寬鬆許多。

  廖元豪與許多人權團體都建議修正案改為「自願報備制」,規模較大、需要占用道路和警方保護的遊行活動再申請,不但符合《集會遊行法》原本的目的——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並維持社會秩序;也可以將現今警方與集會人民的對立,轉化成互相合作,讓遊行活動順利進行,同時保有匿名隱私等權利。讓民間表達意見的管道通暢,人民也會自我約束,學習以更成熟的方式參與政治、爭取權利。



編輯臺觀點
  臺灣民主、法治條件漸臻成熟,人民也以身處人權立國的國家為傲,期待朝野雙方合力,讓《集會遊行法》修正後,更能保障人民政治權利與自由。畢竟每個人都有權發表不同的主張和看法,享受民主國家賦予人民的權利。


讀報熱線
  喜歡今天的新聞嗎?歡迎來信和記者分享讀後心得或疑問。a0202@email.mdnkids.com

吳瑞祺 彰化縣靜修國小
  ■常在電視上看到抗議隊伍走上街頭,有時場面混亂失控,不但影響居民生活,警民拉扯中更有人受傷,導致一場遊行浪費許多國家資源。我覺得人民擁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很重要,抗議前可以先將議題與政府機關協調,如果沒有得到完善的答案再上街頭抗議。

謝雅茵 臺南縣三慈國小
  ■在上社會課時,我曾學過民主國家的人民擁有「集會遊行」權利。我了解自由是無比可貴的,但它並非毫無限制,為了多數人的幸福,自由應該有所約束。

鄭駿煬 高雄市民權國小
  ■電視上看到集會遊行畫面都是人擠人,拉著旗幟或喊口號,現場也發生過交通混亂,或是民眾打架的情況。人民走上街頭,應該是想向政府表達不同意見,但不應該妨害他人上學或上班,才不會讓大家感覺不舒服,反而不支持。


讀報講堂
參與公共事務 學習民主

李如玲 基隆市南榮國小教師

  臺灣是個民主自由的社會,憲法保障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集會遊行要符合法律規定,並在和平、理性訴求下進行;同時,如何參與公共事務也是個學習過程。當你讀完這篇文章,心中一定有許多想法。現在請就下面五個問題,和你的同學或家人來場意見交流。

  1.我國為什麼要制定《集會遊行法》?
  2.文中提到由大學生發起的「野草莓學運」,最後為什麼會被要求解散、驅離呢?
  3.「許可制」、「報備制」與「自願報備制」有何不同?
  4.《集會遊行法》原本的目的是什麼?
  5.集會遊行應有的正確態度為何?怎樣才符合民主風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