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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修訂 應傾聽民意 報導/諶淑婷、趙瑜婷、李榮茂、莊舒仲 實施近二十年的《集會遊行法》,向來被批評不符合憲法賦予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精神,如何透過修訂使其更維護人民發聲的權利,一直是朝野雙方關注的焦點。原訂上週由立法院審查的《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因為內容未能達到朝野、民間社團共識,只好延後審議。 根據中國時報的報導,政府主管機關如何在集會遊行時,由管制轉變為協助角色,應該是《集會遊行法》的修法重點,但是目前「行政院版」的修正案卻依舊讓警方掌握集會生殺大權,雖然將過去的「許可制」改為「強制報備制」,但新增行政罰鍰,對弱勢團體十分不利。 民進黨表示,人權團體無法接受修正案版本,為了避免國民黨在立法院強行表決通過,民進黨將和本土社團盡力抗爭,希望不要再限制人民權利,讓街頭運動成為絕響。 聯合報的報導則指出,在「行政院版」的修正案中,警察機關可以任意變更集會遊行的路線、地點,根本是倒退到戒嚴時期的設計。而且「強制報備制」也會使警察人員必須處理大多數根本無害的小型集會遊行。朝野雙方必須再協商,以修訂出最適合的版本。 《集會遊行法》的發展歷史,可追溯到民國七十年代戒嚴開放前夕。臺北市復興高中公民科教師謝麗玲說:「雖然中華民國憲法明定人民有集會遊行的權利,但在戒嚴時期的威權統治下,人民根本無法集會遊行。」 即使當時政治環境不允許,卻有許多民間社團不畏警方鎮壓,帶頭舉辦自由抗爭活動,促使政府依據憲法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接著分別在民國八十一年和九十一年修訂為《集會遊行法》。 施行多年的《集會遊行法》一直有許多爭議,例如採行「許可制」,對集會遊行申請設下部分要求和限制,被認為無法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謝麗玲說,有些集會遊行是有計畫的實行、申請許可,但也有部分遊行是因應立即的社會現狀或問題,當事者無法依照規定在六天前提出申請,例如由大學生發起的「野草莓學運」,並未擾亂社會秩序也未阻礙交通,但因為沒有事先申請,而被要求解散、驅離。 這次《集會遊行法》修正案,雖然把「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放寬彈性,但也增加不少嚴格規定。謝麗玲說,某些人擔心改成報備制後,街頭活動可能會變多,警察難以維持秩序。但換個角度想,需要走上街頭的人民,代表無法透過法定程序爭取權利,只能利用集會遊行傳達意見,若是《集會遊行法》過於嚴苛,就代表政府無法體恤人民心情。 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說,修正案的「報備制」,是「全面強制報備制」,包含任何小型的集會遊行,只要沒報備,就會被罰錢(三人以上集結即是遊行,但十人以下不必報備)。目前有許多民間小型的集會遊行活動,其實不影響秩序與交通,只是單純數十人集結後舉牌,希望達到陳情目的。 「這次的修正案與德國現行的『報備制』相似,只要沒報備就會重罰,但德國起因於納粹歷史經驗,所以對示威遊行非常疑慮與敏感,也規定不能戴面具或隱匿姓名。」廖元豪說,相較之下,美國經驗值得學習。美國沒有《集會遊行法》,僅以道路安全與公共秩序相關法令管理,注重遊行形式與秩序更重於內容;雖然超過一定人數要申請,但最嚴格的紐約限制是五十人,遠比臺灣寬鬆許多。 廖元豪與許多人權團體都建議修正案改為「自願報備制」,規模較大、需要占用道路和警方保護的遊行活動再申請,不但符合《集會遊行法》原本的目的——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並維持社會秩序;也可以將現今警方與集會人民的對立,轉化成互相合作,讓遊行活動順利進行,同時保有匿名隱私等權利。讓民間表達意見的管道通暢,人民也會自我約束,學習以更成熟的方式參與政治、爭取權利。
編輯臺觀點 讀報熱線 吳瑞祺 彰化縣靜修國小 謝雅茵 臺南縣三慈國小 鄭駿煬 高雄市民權國小 讀報講堂 臺灣是個民主自由的社會,憲法保障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集會遊行要符合法律規定,並在和平、理性訴求下進行;同時,如何參與公共事務也是個學習過程。當你讀完這篇文章,心中一定有許多想法。現在請就下面五個問題,和你的同學或家人來場意見交流。
1.我國為什麼要制定《集會遊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