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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違法 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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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右三)去年七月搭火車持刀刺死鐵路警察(右二),被判無罪並施以五年監護處分。 圖片提供/民眾 |
近年幾起思覺失調症患者殺人案都備受矚目,有些案件處無期徒刑、有些宣判無罪。究竟精神疾病患者殺人案判刑過程為何?法官需考量哪些因素?是否需要考慮社會觀感?法官、醫師、民間團體有不同的看法及建議。
去年七月發生鐵路警察遭刺死案,嘉義地方法院日前考量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行為時有精神障礙,因此宣判無罪,並施以五年監護處分,引發社會爭議。
司法院司法與社會對話小組鄭昱仁法官指出,一般案件進入法院,檢察官會起訴一個犯罪事實,被告的辯護人會與檢察官進行攻防,法院的職責是衡量案件是否有犯罪事實與判斷刑罰的程度。當犯罪事實符合某個罪名的構成條件時,接著要看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如果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理由,就不屬於違法行為。
違法若不具可責性
則導入輔導或治療
如果這項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就具備「違法性」,接著就要看「可責性」,也就是行為人是否有「可以承受刑罰的能力」。例如十四歲以下兒少與精神障礙者,即使犯罪,但無法理解處罰的用意,讓他接受刑罰就沒有意義,所以法律會將這些人導入輔導或治療機制。
這種具違法性卻無可責性的案件,在宣判時,判決雖為「無罪」,並不表示法官認為這不構成犯罪,而是因不具可責性而不處罰,但為了保護行為人與社會,刑法會有另外處理方式,包括少年司法處遇,如保護管束、感化教育等;以及精神障礙者強制治療,也就是監護處分,國外也有類似制度。
由精神科醫師鑑定
判斷犯案當下狀態
鄭昱仁說,當檢察官起訴殺人案件時,被告可能抗辯自己有精神障礙等疾病,這就必須申請由精神科醫師來做司法精神鑑定。法院除鑑定報告外,還要參考過往病史、證人證詞、相關事證等,綜合判斷行為人在犯案當下,是否受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而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如果喪失辨識與控制能力則不罰;如果辨識與控制能力減低,則減輕其刑。
他強調,法院是衡量犯罪行為當下狀態,即使行為人具過往病史、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及醫師仍須針對犯案當下的精神狀態判斷,這是為何同樣是思覺失調症患者殺人案,卻有不同判決。
有時法官判決與民眾認知不同,引發社會爭議,鄭昱仁認為,可能是民眾資訊、法律知識不足,或法令不完備,但維護法院的獨立判斷是有必要的,如果法官判刑須考慮社會觀感而不是依法審判,恐失去公平性,甚至做出錯誤審判。但他也強調,法庭是公開的,法官判決可受檢視。
弭平社會大眾爭議
可從法制面向解決
彰化基督教醫院司法精神醫學中心主任王俸鋼呼籲,民眾勿汙名化精神疾病,即使嚴厲處罰犯案的精神疾病患者,社會也不見得會更幸福,重要的是讓生病的人得到治療,完善社會安全網。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組長尤仁傑表示,被害人家屬比一般人更難接受無罪判決,應從制度面解決問題,包括犯案當下心神喪失是否絕對免罰,可討論並修正相關法令。犯案當下的精神狀態因為只能推斷,透過多方鑑定也許更接近真實。《刑法》規定監護處分最長僅五年,對改善病況未必足夠,也許能修法拉長年限,或依據病況、服藥配合程度、照護機制能否延伸到出院等,給予法官裁量空間。
小公民發言臺 |
我看精神病患違法的判決 |
我覺得應修改相關法令,可以減刑但不能無罪。依患者病情輕重,判斷是否去照護機構,避免因精神疾病違法,確保精神疾病患者不被汙名化,也才能防止意外發生。
洪靖博‧彰化縣鹿港國小六年乙班
一般人極度憤怒或衝動下,也可能出手傷人或殺人,所以對於精神疾病患者違法重點不在如何判決,應致力於「預防」。讓大眾了解這群人的症狀和處遇才能阻止憾事。若對違法判決監護處分期滿後,政府應繼續追蹤輔導,協助無力照護的家屬,避免悲劇再發生。
施妤蓁‧彰化縣洛津國小六年乙班
必須判刑,但因為他是精神病患者,所以可以遭受較輕微的處罰,這次直接判無罪,對受害者家屬不公平,希望國家可以設身處地,為雙方著想。
蔡昕妤‧桃園市大湖國小四年三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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