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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不參加朝會 學生有權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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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學生陳旻傑去年就讀花蓮高中時,被教官記過,向學校與教育部訴願都被駁回。他因不服氣,向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判決日前出爐,地方法院判陳旻傑勝訴,還他訴願申請權。 攝影/洪素蓉 |
去年就讀國立花蓮高中高三的陳旻傑,因未參加學校朝會,被校方記警告。他在校內申訴、向教育部提訴願都被駁回,而後向花蓮地院提行政訴訟,日前地院判決,撤銷教育部不受理學生訴願的決定。
陳旻傑的行動觸及學校及教師對於學生的態度,應是管教或引導?社會逐漸注重學生權利時,學校的態度是否應改變,又應該加強哪方面的人才,讓學校與學生的溝通能更加順暢?
大法官會議去年做成釋字第七八四號解釋,學生被學校記過記警告,可提行政訴訟,尋求救濟。花蓮高中畢業生陳旻傑,去年在校內因未參加學校朝會被記三支警告,他在校內申訴、向教育部提訴願都被駁回。最後陳旻傑向花蓮地院提行政訴訟,地院最終撤銷教育部不受理訴願決定,該案成為釋字七八四號頒布後首例案件。
陳旻傑認為,學校只為公布訊息就開朝會集合所有學生,太沒效率,因此拒絕參加。他認為,學校懲處可能影響他德育成績,若導致無法申請獎學金,更損害他的受教權,也可能侵害名譽及人格權。他也發現,現有訴訟制度對學生極不友善,希望未來學生權利訴訟能納入公益訴訟。
花蓮高中校長詹滿福說,法院判決意義是學校應給學生行政救濟機會,並非判學校敗訴。學生及家長權利抬頭,也是壓力,要是對學校管教權不斷抗議施壓,可能影響教師教育熱忱。
校方應引導非管控
檢視校內溝通管道
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祕書長葉大華說,教育應協助學生人格發展,學校要負責引導而不是管控,花中校長擔憂雖可理解,但民主社會中,應該重新檢視校內互相溝通、申訴的管道。臺少盟後續也會協助推動「學生權利專法」,當中就有協助維護兒少司法訴訟攻防中的權利。
臺北市仁愛國中公民教師劉東衡說,朝會升旗或防災演練屬學校課程,用意在宣達重要事項或防災演練,學校應利用不同管道告知缺席學生缺漏訊息,學生也應主動了解遺漏的內容。
劉東衡說,學生應告知學校缺席理由,這是負責與尊重他人的表現,學生無故缺席更涉及校園安全問題。但從法理而言,校規是否有明確法律授權,且不違反人權保障,仍可討論。
如學生欲改變現狀
應循合法管道申訴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張旭政分析,大法官釋憲六八四號和七八四號解釋,都與學生權利、行政爭訟相關,民主法治國家中,學校已不適用傳統威權管教方式。現階段學生要是拒絕參加校內非課綱範圍活動內容,校方應以正向態度管理,而非記警告等懲罰。花中該案,可看成「傳統觀念」到大法官七八四號「民主」的過渡期。
張旭政也呼籲教育單位,目前國高中教師專業大多是分科教學專長,應更重視校內是否有足夠輔導教師或專業人力,協助管理或輔導學生。而在學校端,也不必過於緊張,認為「以後怎麼教」,反而可藉機檢視校規是否合宜。
劉東衡說,學生遇到「不服氣」的事,應思考如何遵循合「法理的管道」來改變不滿的現狀,花中該案是很好的示範。不過,不代表所有結果皆能盡如己意,他強調,教育理念應不斷被檢視,許多學校也開始檢視校規,也許腳步可以更快,並且給予學生參與討論機會。
小公民發言臺 |
我看學生參加朝會 |
學生本來就應參加朝會,如果沒有去就不知道有哪些重要事情,聽不到重點。而且學生留在教室沒有人陪伴,可能會發生危險,所以參加朝會比較好。
李昆達‧彰化縣北斗國小五年丙班
學校朝會多用來傳達「全校性」重要訊息,學生集合在操場,唱國歌及向教師敬早安禮,也是學習的一部分,疫情的訊息我就是在朝會聽到。目前學校改用廣播傳達訊息,有時學生沒專心聽,就錯過了。
張桂偵‧新北市樹林國小二年一班
我認為學生有權不參加朝會,時間可拿來做更多學習,朝會宣導的議題,由導師轉告就可以了。朝會時間都很長,有些人身體較差,不參加就可以避免不舒服。如果表揚優秀學生,也可公告在學校網站。
謝睿恩‧嘉義縣新港國小六年丙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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