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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確診者姓名 有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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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加劇,全球大流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出,為降低感染風險,公共場合民眾應保持適當距離。 攝影/高修民 |
新冠肺炎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針對「明知故犯」前往旅遊疫情建議第三級警告區旅遊者,祭出強硬措施。除無法獲得防疫補償、加徵必要費用外,若回國確診將公布姓名,相關適法性引發關注。公布姓名的效果是什麼?能否阻止疫情擴散是考量的重點。國家必須保障人民權利,在什麼情況下才能適度的限制?而限制的對象、手段、程度也都應有詳細的說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表示,民眾執意前往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回國如果確診,要公布姓名,目的是要處罰他們「明知故犯」,但這是必須非常謹慎使用的手段。法源依據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八條:「防疫期間,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以及「為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亦同。」
人權與防疫
兩害相權取其輕?
立委周春米認為,從《紓困條例》第八條來看,公布確診者姓名,須為了避免疫情擴散,而非處罰確診或明知故犯的人。要討論的是,出國前往三級疫區回國確診即公布姓名,能否避免疫情擴散?目前法令保留判斷空間,她建議視個案狀況並兼顧比例原則判斷。
三軍總醫院醫師、前疾管局局長張峰義認為,從醫療觀點看,此次疫情嚴峻,回國人數越多,社區防疫壓力就越大,疫情全球大流行的情況下,過度執法只是非常時期的手段,人權和防疫應兩害相權取其輕,指揮中心宣示的目的也是為了降低疫情,嚇阻成分較強。
依明確法令
侵犯隱私應極小化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認為,公布姓名涉及人民隱私,須謹慎處理,公布姓名應有明確目的,若要侵害人權須有意義。若是公布失蹤的隔離、檢疫者姓名,是要民眾協尋,但公布執意出國旅遊後回國確診者的姓名,缺乏比例原則,看不出防疫目的,指揮中心應說明清楚。
胡博硯指出,為了懲處,公布姓名可以作為一種行政處罰,但在法律或自治條例須明文規定,像是雇主違反《勞基法》被公布姓名。但公布明知故犯確診者姓名,卻沒有清楚法令依據,目前看來僅是嚇阻出國。此外,用健保卡查國人旅遊史,也是侵害人民隱私權,但怕大家不誠實通報造成防疫漏洞,因此沒人追究。他強調,個資基於公共利益必要性時,應儘可能使用在最小範圍內。
恐隱瞞症狀
反而造成防疫漏洞
臺灣應用心理學會理事長蔡宇哲說,公布姓名措施好處在於警示民眾勿再出國,但壞處則像古代「遊街示眾」,間接鼓勵鄉民式正義,讓大家朝他丟石頭。尤其當前疫情嚴峻,人人處於焦慮情緒下,控制感低,更容易引發非理性行為,大眾會藉由攻擊犯規者緩解焦慮。另一方面,也擔憂出國者因此隱瞞症狀不就醫,反而造成防疫漏洞。蔡宇哲認為,無法獲得防疫補償、加徵必要費用已經對當事者有所處罰,公布姓名弊大於利,人權國家不應如此。
小公民發言臺 |
我看禁止師生出國 |
每個人都有隱私權,應該尊重每個人,如果我是確診者,也不希望別人公布我的姓名。所以我覺得沒必要公布確診者姓名,即使「明知故犯」也不能侵犯他們的人權。
李宜珊‧新北市同榮國小五年七班
不應該公布確診者姓名,有些人會因為怕被大家罵而逃避檢查,造成防疫漏洞。就像之前某位臺商,吃退燒藥沒被查到還到處玩,造成疫情擴散更加嚴重。
劉善玄‧新竹縣興隆國小三年六班
公布確診者姓名只會讓鄉民有攻擊箭靶,網路霸凌造成的心理創傷會使民眾隱瞞更多。政府機關可以連線,把有疑慮的個案傳給民眾居住地的里長辦公室與派出所,由他們進一步關心,不是只有懲罰,對付新冠肺炎必須全民一起合作。
王心言‧新北市秀山國小六年三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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