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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成年年齡 應否下修到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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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民法挺青年」陣線成立,力推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十八歲,呼籲立法院在本會期結束前完成修法,還權青年世代。 攝影/李琦瑋 |
《民法》成年的年齡下修到十八歲的議題,近日引起熱議。數個民間團體在近期組成「修民法挺青年」陣線,呼籲立法院修改《民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舉辦公聽會,討論民法成年年齡門檻是否該調降。民團及學者皆指出現行法令對成年定義的矛盾之處,也有學者建議,若要修法,應訂定日出條款、加強學生法治教育。
我國對於成年界定是,《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成年年齡為二十歲。當初設立該法時參考世界立法及我國舊有習慣,認定滿二十歲為成年,目的在保護未成年人。
銘傳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林士欽指出,民事上財產法與身分法不同,財產法認定二十歲成年,身分法將男、女結婚年齡限制為十八歲、十六歲以上;《刑法》規定十八歲具完全責任能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定義未滿十二歲為兒童,十二歲到十八歲為少年。
林士欽說,成年界定的不同產生許多矛盾。十六、十八歲就能決定結婚這樣的人生大事,但法律行為卻要到二十歲才能獨立。而男女結婚年齡不一致,是歧視還是保護男性?
刑法民法定義不一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刑法》認為可以承擔責罰,《民法》卻認為不能獨立進行法律行為;父母對子女的保護及教養義務適用於《兒少法》還是《民法》的年齡規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沒有明文規定年齡界限,究竟適用《民法》、《刑法》或《兒少法》規定?對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將未滿十八歲都視為兒童。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林彥廷指出,《憲法》規定我國行使選舉權年齡為二十歲,《公投法》則已下修投票年齡門檻為十八歲,《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年滿十八歲者就能應考,造成十八歲青年可以擔任公職、參與公投,決定國家大事,卻不能選出總統、立委;《勞基法》規定未滿十八歲受僱,雇主要備齊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顯示十八歲以上能締結雇傭關係,卻無法自行開立銀行帳戶。
權利義務並不相符
臺少盟祕書長葉大華說,九十年來從未修改的《民法》成年規定,已經與臺灣青年生活脫節,造成目前五十七萬八千名介於十八歲到二十歲之間的青年,遇到行使私人契約關係的困難。如無法自行辦手機、辦學貸、組成人民團體、開設新創公司接受補助,卻可以合法結婚組成家庭、須負完全刑事責任、服兵役、盡繳稅義務,明顯權責不符。他建議比照多數國家,將民法年齡下修至十八歲,並帶動其他法令修改,統一成年年齡。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劉昭辰表示,《刑法》及《民法》目的性不同,社會較無法忍受犯罪,《民法》擔憂青年思慮不周,需法定代理人保護。下修成年年齡,需思考取得完整權利同時,是否會產生不利益,如幫人作保的風險。
應擬完整配套措施
林士欽認為,十八歲是高中與大學分水嶺,兒少學習自治的開始,協助他們自治也是一種保護方式。但兒少吸菸、飲酒、嚼檳榔的界限,倒希望能提高至二十歲,保護兒少健康。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黃陽壽認為,修法讓年輕人學習獨立,但也有相應義務責任。提早取得民事行為能力,代表以後需要自己面對法律,建議參考日本訂定適應期(下修成年年齡至十八歲後,將施行日期訂為修正公布後四年),擬定配套措施,包括國高中課程加強行政、民事訴訟法學概念,並讓兒少了解享有權利時應盡義務及責任。
小公民發言臺 |
我看民法成年年齡下修 |
現在青少年受到父母較多保護,認知及對錯判斷有較多學習空間,行為心智還在不斷成長,在犯錯過程中學會為自己行為負責。所以我認為現階段成年年齡不應下修。
陳薇晴‧新北市米倉國小五年仁班
我贊成民法成年年齡應下修到十八歲。我朋友媽媽在十九歲生下她,女生十六歲可以結婚,但二十歲才算成年,這該算是「未成年生子」嗎?若將成年年齡調整到十八歲,相信可以減少許多矛盾與紛爭。
陳妤琦‧雲林縣口湖國小六年甲班
大家都知道滿十八歲就可以合法開車上路了,開車比投票更危險,如果要保護國民應該規定二十歲開車才對。所以我覺得許久未改的民法規定已和我們的生活嚴重脫節,應該順應時勢,下修到十八歲。
彭暘庭‧苗栗縣僑育國小四年乙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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