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用槍 如何兼顧治安與人權?
報導/阮筱琪

臺北一○一大樓在外牆秀出遇刺員警李承翰的姓名,感謝他對臺灣的奉獻。
圖片提供/新竹市警局

今年七月初,鐵路警察李承翰處理火車補票糾紛時,竟遭逃票乘客刺死事件,除了鐵路警察人力、裝備再度被社會大眾檢討質疑外,員警執勤時施行強制力的裝備,像是手槍等武器的開槍時機和原則,也再次被討論。對此,警政單位擬透過購買電擊槍,以及「無劇本」演練,讓員警更明白合宜用槍時機。

七月初,發生鐵路警察李承翰在火車上遭逃票乘客刺死的事件。臺灣鐵路管理局表示,列車長沒有執法權力,即使面對無理的旅客,也只能採取柔性勸導,或依照規定請鐵路警察協助。根據李承翰事件,有警界人士指出,當時面對失控旅客,應該可開槍而不是肉搏,但他可能顧慮到車廂內空間狹小,還有旅客正在疏散,擔心傷及無辜,因此沒有開槍,不料因此身受重傷不治。
事件發生後,行政院長蘇貞昌允諾會陸續增加兩百六十名警力投入鐵路警察局,警政署也已簽辦採購電擊槍,研究修訂《警械使用條例》,未來常訓將採實際情境設計,透過無劇本的演練,讓員警明確知道用槍情況。




開槍屢次遭起訴
打擊警察士氣

第一線員警長期因用槍時機受質疑,過去曾發生多起警員因為開槍遭起訴,甚至判刑的案例。二○一四年,桃園楊梅分局葉姓員警因追捕通緝犯,朝對方腿部開槍,造成對方駕車墜田,送醫後失血過多不治。法官認為,通緝犯只是逃跑,沒有攻擊動作,員警未選擇「對嫌犯侵害最小」的方式,屬用槍過當。員警最後被判刑六個月,易科罰金十八萬元定讞,桃園市政府則要賠償死者家屬八十五萬五千元。
臺北市張姓員警在二○一三年八月開槍,導致駕車拒捕竊嫌身亡。檢方認為,員警開槍當下未達急迫性,認定涉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法院雖於今年五月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無罪定讞,但案件纏訟六年,對警察士氣是重大打擊。

盼組專業委員會
提供客觀資訊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系主任許福生表示,員警開槍必須符合「急迫需求」及「合法手段」,也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則。法官斷定開槍時機是否適合,都是依照事後證據,但起碼客觀,也於法有據。
許福生說,警政署目前朝向建制專業的審議委員會,「就像精神鑑定單位,提供鑑定結果供法官參考。」組成成員包括彈道專家、法醫,還有心理學專家評估員警當下心理狀態,希望提供更客觀的資訊供法官參酌。
許福生說,員警的教育訓練也必須加強,除了心理素質架構,未來也會引進AR、VR等系統,協助提升現場擬真度,幫助員警增加是否開槍的判斷力。

擬修訂使用條例
改向機關求償

立法院法制局七月中下旬則提出「員警使用槍械時機之問題研析」報告指出,警政機關已研究朝三大方向修訂《警械使用條例》,包括支持員警大膽合法謹慎的使用槍械,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鑑定小組,協助司法偵審。現行賠償及補償定額新臺幣三百萬元,只限無辜第三者,未來希望刪除賠償及補償定額制,且擴大補償對象至遭受傷亡之人。但只要警察是依法使用警械,非出於故意,請求賠償的對象是機關,而不是執法員警個人,會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報告最後指出,除了研修《警械使用條例》,也應運用先進設備,加強員警動態射擊技巧訓練,並增加用槍時機教學時數。透過密集訓練模擬實際情況,判斷用槍適法性,才能期待警察能於案發的瞬間做出合理裁量,平衡治安維護與人權保障。

小公民發言臺
我看警察用槍

用槍時機的規定愈明確,愈能兼顧治安與人權。嫌犯做出逃逸、挾持人質、攻擊行為時,可以射擊非致命的部位;如果嫌犯持槍反抗,則不限部位。政府應該是警察的後盾,減輕警察用槍的心理負擔,而非究責機構。
施妤蓁‧彰化縣洛津國小六年乙班

警察要在短時間內判斷出好人與壞人,還要有效的保護自己,又不能傷及無辜。唯一的方法就是提升配備,可以製造很大的聲音,或者利用武器嚇阻壞人。
林巧雯‧臺北市西松國小三年七班

警察保護人民,但換來質疑與傷害。我認為李承翰警員想要的,不是臺北一○一大樓上的跑馬燈,不是同情及淚水,而是一個願意改變的社會。
劉怡岑‧嘉義市玉山國中三年四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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