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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地方稅,行政院計畫取消引起地方政府的反對。 攝影/高修民 |
今年五月,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在與行政院長蘇貞昌的早餐會中,表示印花稅不合時宜、重複課稅,建議廢除印花稅。蘇貞昌允諾以經濟發展為優先,因印花稅屬於地方稅,如果廢除印花稅將造成地方稅短收,由中央全額補足,並要求財政部在一個月內提出研議方案。財政部賦稅署消費稅組組長李志忠說,財政部目前朝廢除印花稅的方向研議可行性。
我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稅捐」是政府向納稅人強制課徵的金錢,所以課稅涉及侵害人民財產權,必須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才有權課稅。稅的分類不一而足,《財政收支劃分法》將稅收分為由中央政府支用的「國稅」,以及由地方政府支用的「地方稅」。依同法第三十八之一條規定,政府如果廢除印花稅,應籌措替代財源。
起源於荷蘭
各國廣泛開徵
印花稅起源於西元一六二四年,荷蘭政府因財政困難,為增加稅收,要求人民在交易憑證、收據、法律證書,貼上外觀類似郵票的「印花稅票」。印花稅票成本低,稅負輕微,在各國廣為開徵。我國印花稅創始於民國元年,早期課稅範圍多達三十幾項,目前留下四項: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以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例如,統一發票中獎千元以上的獎金收據,要貼獎金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
屬地方稅收
影響各地財政
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認為,其他國家已不課徵不合時宜的印花稅,況且印花稅是重複課稅,例如,公司賺錢要繳營業所得稅,盈餘分配給股東後,股東要繳綜合所得稅,再課徵印花稅是重複課稅。政府應降稅,讓公司有盈餘給員工加薪。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副局長游適銘說,印花稅根據憑證課稅,與營業稅性質不同,沒有重複課稅。我國《印花稅法》多次修法,已刪除不合時宜的課稅範圍,去年度全國印花稅收約一百二十億元,北市約四十幾億元,是北市第五大稅收,應予保留。新竹市財政處副處長吳慧卿說,除非中央政府能彌補地方稅收,否則不應廢除。
前大法官陳清秀認為,印花稅是交易稅,有收據就代表有收入,政府課稅具有合理性,不贊同中央政府在提出替代財源前,貿然廢除印花稅,否則對收支不平衡的地方政府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政府應通盤檢討是否還有其他過時的稅應廢除,或有其他項目可納入課稅。即使中央廢除印花稅,地方政府也可依自治權限,立法課徵印花稅。
臺灣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葛克昌說,因為日本殖民統治時代紙張貴,才會連畢業證書都要貼印花。如今電子憑證時代,國家應簡政便民,印花稅增加交易成本,稅票更是擾民措施,應廢除。
調高營業稅
可成替代財源
政治大學財政學系副教授陳國樑指出,重複課稅不該是廢除印花稅的理由,因為所有稅都是重複課稅。廢除印花稅的理由在於「稅基」不好。課稅應有「稅基」,例如所得、消費、財產,但印花稅的稅基是經濟交易,會增加交易成本,不是好稅。國家經濟進步仍課徵印花稅,顯得不合時宜,除非政府是為干預市場,例如,香港政府因應房地產高漲,就房地交易課徵印花稅。
至於廢除印花稅的替代財源,陳國樑不贊同由中央補足,以免弱化地方財政自主權。他建議行政院依職權調高約百分之零點二的營業稅,一方面對補足稅收綽綽有餘,另一方面也讓國內商會體認到,廢除一個稅制不該船過水無痕。
小公民發言臺 |
我看廢除印花稅 |
繳稅是國家維持富強的關鍵,印花稅金額不多,但能造福更多人民,對人民也不是很大的負荷,不應用負面想法批評印花稅,它也能為地方建設貢獻一分力。
謝子舜‧雲林縣口湖國小六年乙班
印花稅對地方政府不無小補,更何況中央政府要補足這個缺口,用的依然是納稅人的錢,因此不需要廢除印花稅。不過可以改成直接加收或行動支付的方式,就能減少貼票券的麻煩。
楊盛淳‧彰化縣洛津國小五年乙班
我第一次繳印花稅是領取學校的獎學金,五百元獎學金要繳兩元的印花稅,我覺得很合理。現行的印花稅已簡化至四項,也是地方政府的收入來源,所以應該保留。
詹庭瑋‧臺北市景美國中七年十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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