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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兒少表意權,非行少年在司法程序中,也應該享受有陳述意見權利。圖為非行少年在矯正機構中聽演講。 攝影/陳壁銘 |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有權對影響自己的事務表示意見。日前立委也針對已經十三年未修法的《少年事件處理法》,表示應該增加保障兒少表意權的相關概念,確保兒少權益。兒童福利團體則建議,可比照現行《家庭教育法》中「程序監理人」角色,站在輔導角度,保全觸法少年或非行少年應有的權益。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說明,「國家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兒童應該有機會在會影響到兒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訴訟中,以符合國家法律訴訟規則的方式,直接或透過代表及適當機構陳述意見。」例如,法官在審理監護權時,應該要斟酌兒童本身的意見與感受。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進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審查會議,立委李麗芬表示,基於兒少表意權,法官在審理時,除了應使用少年所能理解的語句告知相關情形,在司法程序中,少年也應享有陳述意見的權利,且其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獲得適當考慮。除此之外,為維護少年身心的健全發展,不宜於夜間詢問或訊問。
若表達有障礙
可尋求專業協助
另外,少年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者,必要時可以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要是少年有語言不通的狀況,也應該由通譯傳譯,如果有聽覺、語言或多重障礙,難以口語陳述,除由通譯傳譯外,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詢問或訊問,維護兒少表意權。
輔導取代威權
建立陪伴者機制
非行少年是指出現偏差的犯罪少年或少年虞犯。兒童福利聯盟政策部主任李宏文表示,目前國內的司法措施多站在「矯正」、「管理」的角度,以「威權」態度對待非行少年或觸法少年,但非行少年仍應保有權益,國家也應以輔導的心態進行處遇。
李宏文說,目前《家庭教育法》中有「程序監理人」的角色,可以協調法官、父母、兒少三方意見,也可以看成是兒少意見的代理人,「要是國家真的重視兒少意見,《少年事件處理法》應該也可以比照該制度,由社工或輔導背景人士,貼近、理解、表達兒少的意見。」
暢通申訴管道
以保障兒少權益
李宏文說,尤其重要的是,在矯正機構中,要是兒少有閱讀、情緒或表達障礙,該如何確保他們懂得自己的權益,甚至知曉、進用申訴管道。
李宏文透露,目前矯正機構都有申訴管道,但是申訴案件數幾乎都掛零,他曾聽過一名少年在矯正機構受罰後要申訴,但機構以「過了九個月才申訴」為由,認為該少年只是在借題發揮,「機構的兒少,究竟知不知道有申訴管道可以表達意見?想表達卻說不出來的又有多少?」
李宏文認為,既然國內要朝《兒童權利公約》的方向修法,應該打造更友善非行少年或觸法少年的環境,以及類似程序監理人的陪伴者機制。
小公民發言臺 |
我看保障兒少表意權 |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享有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權利」,雖然兒童還未成年,也有發言的權利,應予以尊重。平時開班會表達想法,就是透過適當的管道陳述意見,不讓想法被埋沒。
洪雋宬‧臺中市大楊國小五年甲班
在司法程序中,除了聘請專家或照護者與兒少溝通外,還可以透過多樣化的方式,如:圖畫、文字、錄音等,確保有身心狀況的兒少也能完整表達想法,保障兒少表意權。
趙婕恩‧彰化縣洛津國小六年甲班
成人必須予以兒少尊重,在學校,教師應適度的讓學童表達意見,給予公正的回應,並鼓勵學童對意見負責;在家庭中,父母要撥出時間聆聽孩子的想法,增進親子間的互動。
陳彥丞‧雲林縣口湖國小六年乙班
讀完本週〈司法程序中 如何保障兒少表意權?〉後,小朋友有什麼想法?歡迎來信表達看法,文長一百字內,來信記得附上姓名、學校、班級、電話、地址和身分證字號,本週四前寄到電子信箱:yingzuchen@mdnkid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