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決定生死 安樂死該合法?
報導/李琦瑋

前體育主播傅達仁罹患胰臟癌末期,赴瑞士尋求「協助自殺」並獲得許可,最後因家人不捨,選擇回到臺灣,他以自身經歷,在臺積極推動安樂死法案,盼能獲得善終。日前他在臉書傾訴,「其實我很想活,雖然我是安樂死的倡導者」,此事件引發國人討論臺灣安樂死合法化的可行性與爭議。

安樂死(euthanasia)源於希臘文,由good及death兩字根組成,即「好死」或「善終」的意思。陽明大學公衛所副教授楊秀儀表示,後來euthanasia一詞納粹濫用於屠殺猶太人,因此西方國家視為禁忌字彙。現代對於安樂死的定義,則是透過醫學手段使人免除痛苦,可分為消極安樂死,又稱自然死;以及積極安樂死,亦即尊嚴死。自然死,指醫護人員在病人生命末期不給予或撤除維生治療,讓病患自然死亡,符合倫理與法令;尊嚴死,則是醫生給予病人藥劑協助自殺,或是直接施打致命藥劑,這個才是引起爭議的安樂死。

我國現行法源
僅止於規範自然死

臺大哲學系教授、臺灣生命教育學會理事長孫效智指出,世界醫學會只將「他人直接施打致命藥劑」視為安樂死,但無論安樂死或協助自殺,都不符合醫學倫理。
孫效智說,我國現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已經允許末期病人,經醫師確診與家屬同意就可以拔管;明年將實施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則將新增四種適用對象,包括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情形。病人得以在病況、醫療選項知情下,預立醫療決定,或自主決定是否行使拒絕醫療權。以上兩者皆屬自然死的狀況,而目前我國尚無尊嚴死與安樂死的相關法令。

尊嚴死遭濫用
恐將引發滑坡效應

楊秀儀表示,尊嚴死對絕症末期、感到痛苦的病人而言,是精神安慰,知道自己隨時能結束生命、結束痛苦。經調查顯示,取得資格的人,多數像傅達仁一樣並不想死,等到資格時間到了卻未執行,仍死於原本疾病。尊嚴死的缺點則是會引發滑坡效應,原本只規範特定案例適用的法令,範圍可能擴大,造成精神疾病、欲自殺者等不該使用的人,也來要求執行尊嚴死。
孫效智表示,荷蘭、比利時等國家已立法允許安樂死,德國、瑞士、澳洲、美國部分州則允許協助自殺。無論哪一種,要申請成功都必須通過層層關卡,且經過調查,真正執行的人極少,而願意幫忙的醫生也非常少,因為這與醫生救人的倫理背道而馳。

尊重生命責任
安寧療護可為解方

楊秀儀認為,目前有法源依據可以處理自然死,只要做好安寧療護及生命教育,就可以朝善終目的前進;她強調,人不應該自主決定生死,但可以決定生命意義。最後她呼籲大眾,不要逃避生命的責任。
孫效智說,其實很多末期患者在接受安寧療護後,減輕身體不適,接受心靈關懷,多數不再尋死,反而想把握生命最後完成心願,與家人相處。因此在討論安樂死合法化之前,得先加強國人的生命教育,並執行安寧緩和醫療,實行病人自主權。

圖說:
傅達仁積極為安樂死奔波宣揚理念,日前遠赴瑞士尋求協助自殺。
圖/翻攝自傅達仁臉書

小公民發言臺
我看安樂死合法化

我的爺爺在重大車禍後變成植物人,在醫療安養院躺了七年,常常聽到家人提到不捨爺爺拖著這樣的身體,過著沒有生活品質的日子,所以我贊成有尊嚴的安樂死。
易昀‧臺北市辛亥國小六年二班

我覺得安樂死應該合法,如果病人不願意受病痛折磨,選擇安樂死,就能避免親人在生死之間掙扎,而且這種能預料的死亡,反而讓人感到安心。在人生已無憾下,有尊嚴的結束生命,才是真正的安樂死!
劉堉宏‧雲林縣安慶國小六年乙班

放棄生命的人,大多是無法承受身心之痛,如果安樂死遭到濫用,將造成無辜生命的提早消逝。要善終,應是建立好完善的長照醫療規畫。因此,我不支持安樂死合法化。
詹晶媛‧彰化縣合興國小五年丙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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