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新制 強化民眾監督權
日前「北北基安定聯盟」發起罷免新北市第十二選區立法委員黃國昌,已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布成案,將於十二月十六日辦理罷免投票,罷免理由包括地方服務不足、政治作秀、支持同性婚姻,以及與選區民意相左等。
但是,支持黃國昌的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則肯定黃國昌在立法院的提案與出勤,指出他連兩會期榮獲優秀立委。目前罷免的正反方都在積極宣傳,希望選民能投票表達民意。
根據《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公民權,臺大法律系助理教授蘇慧婕指出,世界上有罷免權的國家非常少,我國甚至納入《憲法》裡,足見臺灣對於民主價值的重視,我國目前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這次罷免立委的案例,便是以《公職人員選罷法》辦理。
蘇慧婕說,人民有直接選舉的權利,罷免制度則是賦予人民選後監督的權利,若公職人員違背民意,即可行使之,但臺灣的罷免制度門檻設計過高,迄今立法委員、民選首長的罷免提案,尚未有成功案例。
政大選舉研究中心研究員游清鑫則認為,民主國家的民眾在選舉時不投票給不理想的人,作為一種淘汰機制,罷免制度僅是輔助機制,執行程序應比選舉更慎重。
新制較符民主精神
我國公職人員罷免分為提案、連署成立、投票三階段,去年十一月底修法,降低罷免門檻與提案人數。蘇慧婕認為,舊制在各階段的限制都很嚴格,要在短時間連署到可觀的人數,且罷免投票不能與其他選舉同時舉行,會降低投票率,難達罷免門檻;另外,投票人數及同意票數須達二分之一門檻,將不去投票的選民視為反對罷免,是一種不對稱的競爭關係,違背民主原則,讓人民難以行使罷免權。
新制降低門檻後,用簡單多數決,讓人民可以真正行使罷免權,有效監督民代,活動的宣傳也可體現民主精神,正反方皆可在活動期間說服選民投票,讓罷免資訊更透明,更接近公平競爭,當然若能號召更多選民投票,則更能貼近民意。
游清鑫以政治面向指出,舊制度設置高門檻防止人民使用罷免權,且禁止宣傳,會讓人民不了解罷免的理由。現行罷免制度則是不夠謹慎,規則修改得太容易,將使有心人更易操作罷免,勞民傷財,但優點是讓政治人物更有警惕。他認為,罷免理由如果是具體犯法行為或醜聞、貪汙等,較符合原本罷免的精神,若用地方服務做不好、價值觀不同等抽象模糊的理由,容易流於政治鬥爭、個人恩怨。
制度設限避免濫用
蘇慧婕以法律面來說,罷免的重要特徵為「沒有實質要件構成罷免」,要追究的是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顯現民代必須聽從民意,只要不符合民意,選民就能提出罷免。為避免濫用罷免權,規定若罷免案遭否決,在被罷免人任期內,不得再被提罷免;罷免案若成立,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新舊罷免制度比較
修法時間 提案門檻 連署門檻 通過門檻 連署時間 其他
‧舊制
1994/10/20
達原選區選舉人2%
達原選區選舉人13%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的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票數無法超過有效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立委、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為30天;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為20天;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10天。
禁止宣傳,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新制
2016/11/29
達原選區選舉人1%
達原選區選舉人10%
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
連署時間皆延長一倍,分別延長為60天、40天、20天。
1.可以宣傳,得與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
2.選委會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但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皆同意不辦理者,可以免辦。
3.增設電子連署系統。
資料來源/中選會 整理/李琦瑋 製表/朱淑靜
報導/李琦瑋
我覺得罷免是民眾監督的最後手段,《選罷法》新制可以讓民眾有實質的監督權利,一方面被罷免者可以宣傳自我優點,罷免發起者也可以發揮監督力量,促使民意代表有所警惕,要努力服務,為人民謀最大的福利。
薛巧琳‧嘉義縣三和國小五年甲班
我認為《選罷法》新制門檻較低,與原制度相較的差別大,十分不妥,若民眾都奉公守法,且官員都盡忠職守,無論罷免門檻是高或低,社會始終都能維持和諧。
洪佳宜‧雲林縣口湖國小六年甲班
《選罷法》新制更能保障人民權益,強化監督權,但也該保障公職人員權益,不因個人利益或恩怨而罷免辛苦付出的公職人員,才是理性的公民。
李宜潔‧新北市新莊國小五年三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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