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徵得同意使用照片 涉及肖像權?
日前,知名導演吳念真在臉書放上全聯福利中心的文宣品封面,該封面大幅刊出的照片,卻沒有詢問過吳念真本人,得到他的同意使用;全聯福利中心雖已對此表示歉意,承認內部疏失。但有關肖像權與智慧財產權的爭議,再度引起民眾關注。
依據全聯福利中心文宣品使用導演吳念真照片案例來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吳念真擁有肖像權,但創作拍攝者擁有著作權,如果全聯未獲得雙方同意,吳念真及拍攝者兩方都可要求損害賠償。
智財局補充,觀察吳念真的臉書發文,目前未提到法律行動,只是表示全聯並未徵求他的同意,就使用他的照片或形象做廣告,分析應該是屬於「肖像權」問題;而肖像權的規範,應屬《民法》規範。
未經同意拍攝使用
情節重大者可求償
「肖像權」是《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保護的一般「人格權」,使個人人格權可獲得最基本的尊重。律師柯萱如說,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如果未經同意而拍攝,並逾越合理使用範圍,情節重大可請求賠償或慰撫金,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但基本上所有的案件都是綜合所有條件,由法官進行判斷。
塗改合成公開照片
涉及多項權益侵權
在校園裡,學生經常會開玩笑的將同學或明星的照片塗塗改改,或者把自己的照片和明星的照片合成在一起,並上傳網站,覺得這樣很有趣。柯萱如說,基本上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涉及其他人是否自主公開照片的權利,這些行為基本上都有侵權的疑慮,但每件個案的法官會依照所有綜合狀況,判定是否確實侵權。
「侵權可能會涉及不同權利,除了肖像權,也會涉及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等,法官審理時,通常會以是否『逾越合理使用範圍』為審酌重點。」柯萱如表示,學生在使用照片時一定要多注意。
暑假打工街拍外拍
小心不法網站盜用
暑假將至,很多美麗或身材姣好的年輕學生,會和攝影師或業餘攝影者以「互惠」方式,進行街拍、外拍,或擔任網拍模特兒代言產品。這些街拍、外拍或代言的照片,卻常發生被不法色情網站盜用的社會事件。
柯萱如建議,擔任模特兒要與攝影師達成具體共識,再進行拍攝工作,雙方對於照片的使用權限與範圍,包括拍攝的尺度、拍完後照片的使用與處置,都要經雙方同意,並訂立契約,白紙黑字寫清楚;另外也要留著與對方聯絡的電子信件或LINE的對話訊息,當作證據證明,除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也保護自己的肖像權。
涉及肖像權事例
事例 侵權與否 說明
拿明星的照片,與自己的照片合成在一起,並PO上網。
討厭某同學,拿他的照片亂塗鴉,並張貼在教室的公布欄。
上網列印藝人照片,在校慶活動中販售。
平常喜歡拍照,記錄生活點滴,在路邊拍攝路人。
有侵權可能
若純粹為了攝影興趣拍攝他人肖像,供自己或親友欣賞,可認為屬於合理使用,較無觸法之嫌;若將別人照片進行商業行為或廣告,或進行誹謗、羞辱等非法目的,就要負賠償責任。
看到帥哥美女,側拍臉、腿、手等部位。
有觸法可能
側拍他人身體部位,雖未散布,但只要對方覺得不舒服或感覺被侵犯,可能觸犯《性騷擾防制法》。
事例諮詢╱柯萱如 整理/阮筱琪
圖說:
導演吳念真貼文表示全聯未經同意使用照片。
圖/翻攝自吳念真臉書
報導/阮筱琪
有一次,班上同學惡作劇,把另一個同學的相片拿來塗鴉,並貼在臉書上給眾人觀賞。或許惡作劇的人覺得有趣,但換成是我的照片被如此對待,一定感到生氣,畢竟這樣的行為很傷人。我覺得「肖像權」就是希望大家互相尊重,不隨便拿別人的相片開玩笑。
郭彥增‧嘉義縣過路國小六年甲班
我的同學常會把偶像照片當作自己臉書的大頭照,我現在才知道這樣的作法可能會侵犯肖像權。在生活中,我們應該提高警覺,避免亂用別人的照片,或自己的照片無故被使用,如果要使用別人的照片,必須取得對方的同意,才是正確的作法。
楊沁昀‧新竹縣上智小學五年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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