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分鐘看完某電影 侵權他人著作?
「大家好,我是谷阿莫,今天要說一個……的故事」,擁有高人氣的網路紅人「谷阿莫」,在社群網站發表N分鐘看完某電影、某影集,靠著剪輯電影片段,配上詼諧旁白和重點述說,影片在網路上擁有高點閱人次,但日前片商對他提出侵權告訴,控訴他未經授權使用影片內容。不過,谷阿莫自拍影片反擊,聲稱符合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
網路紅人谷阿莫因為評述影片內容,好笑又戲謔,而且使用許多網路用語,擁有不少粉絲,但因剪輯的影片未取得授權,就上網發布評論,而被片商提告。
谷阿莫宣稱是「合理使用」,並引《著作權法》表示,只要符合評論、研究、解說、教學或新聞報導,就可在未經授權同意下,使用在網路上公開的他人著作內容;而且他僅採用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的原著作內容,應該不會讓人覺得看完他的影片就看完原作,且沒有向觀眾收取費用,不算營利。
是否侵害著作權
有四個判斷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長毛浩吉表示,臺灣針對著作是否侵權等判決,還是由法官進行個案式的審查;谷阿莫一案,估計法官會根據《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四個判斷基準,來判斷谷阿莫是否合理使用,且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毛浩吉說,電影有很多「哏」,如果破哏了,是否會影響票房,則需要法官判斷,但臺灣針對「戲謔」、「嘲諷」的評論式影片,是否涉及侵權並無多作著墨。
為畢業旅行籌款
使用影音涉營利
既然法條有解釋空間,歷經「谷阿莫」事件後,是否有修法必要?毛浩吉說,主管機關曾經舉辦過公聽會,但是很難一一列舉哪些行為或方式是侵權,因此還是以個案形式進行審查。如果谷阿莫的行為被法院認定,違反重製著作權或公開傳輸權規定,將分別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毛浩吉也提醒,很多學校學生為了畢業旅行,會以表演來籌募旅費,因為涉及「營利」,因此要注意所使用的音樂、影片等是否侵權。
曾參與不少電影文案製作的作家陳炥青認為,「知識和審美不能被濃縮」,姑且不從法律面或個人喜好評論谷阿莫一事,但試圖用幾分鐘看完一個故事,這其實是人們審美價值出了問題,以為知道了故事情節就是電影的全部,殊不知電影藝術包含影像、聲音、運鏡、表演、風格等許多元素,「這些人從根本就誤解電影,或不知如何閱讀文本,也許審美教育才是當前最重要的。」
《著作權法》是否合法使用事例
事例 是否合法 相關法條
‧學生使用網路圖片、影片寫作業或論文,並上網發表。
是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教師蒐集網路照片、影片出考卷考題。
是
《著作權法》第52條、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畢業典禮播放校園生活回顧影片,配樂使用網路下載的流行歌曲。
是
《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記者報導新聞事件。
是
《著作權法》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網路直播主直播演唱流行歌曲,賺取點數禮物。
否
違反《著作權法》第55條。
‧學生社團為了募款,在捷運站播放流行音樂唱跳。
否
資料來源╱智財局 整理/阮筱琪
報導/阮筱琪
谷阿莫的行為很不正確,一部電影需要花許多時間及心血才能完成,而他卻像講一則笑話一般,用幾分鐘帶過,我覺得很不公平;或許,有些人覺得他的影片很好笑,但如果是你的作品,你真的笑得出來嗎?每個人都應該尊重製作團隊,不要拿別人的心血開玩笑。
劉怡岑‧嘉義市育人國小六年愛班
谷阿莫事件並沒有一定的對錯;谷阿莫剪輯影片只是為了散播歡樂,讓大家知道電影的內容摘要;不過,片商擔心影響了票房。所以我建議,谷阿莫不要在第一時間播放剪輯的資料;片商則可藉其高人氣刺激票房,如此不是皆大歡喜?
謝欣妤‧雲林縣口湖國小六年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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