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聲請憲法審查 人權保障多一層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日前在分組討論上,決議推動「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未來大法官可就法院已裁判的個案進行是否違憲的審查;也就是說,若該判決依據的法律本身合憲,卻在該個案的適用上發生違憲狀況時,則可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由大法官審查法院的裁判有無違憲。
我國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目前臺灣共有十五名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得連任。大法官也是法官,他們的職權主要在「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不過也只能就抽象的法令審查。
如果未來大法官也可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審查個案,那與一般法官有什麼不同,對人民又有什麼保障?
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分組討論中舉「鄧元貞案」說明:臺中市民鄧元貞於民國二十九年在福建省與元配陳鸞香結婚,後隨國民政府來臺,於是民國四十九年再婚;元配委任律師提訴撤銷第二次婚姻關係,因為我國《民法》規定不得重婚,從一審到三審,鄧元貞全都敗訴。本案經提起釋憲,大法官作成「第二四二號解釋」,說明該案發生是因國家遭遇重大變故使夫妻隔離,有不得已因素,和一般重婚不同。鄧元貞後來依大法官解釋文而獲勝訴判決。
律師林子琳說,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在德國行之有年,鄧案三審的法官是依法判決,重婚是事實,「但因此判刑又好像有點怪怪的」,大法官解釋後,則可就《憲法》角度,針對個案的文化、時空背景狀況再進行審理,「但不是每個案件都會需要大法官的階段」,三審法官還是有其職權與責任。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黃盈嘉說,未來如果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真的推動且執行,預計一般法院法官的《憲法》意識都會增強,「法官在判決時,更會考慮到《憲法》層級,甚至兩公約對權利的保障。」林子琳也提出顧慮表示,該制度實施後,可能在實務面造成最高法院和司法院間的角力,形成大法官打臉三審法官的狀況,不過該制度「會讓司法更接近憲法的核心價值」。
黃盈嘉說,不論如何,國家都應以人民權益為先;這項國是會議分組決議結果還需經大會決議,並送交立法院修法等程序,未來還有一段路要走。
報導╱阮筱琪
一般的司法案件可能因為引用的法條或法官的主觀意識,而做出不同的判決,但「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可以為有爭議的個案作裁處。不過,先決條件是法官要公平審理,不能有「先入為主」的心態,否則就算推動這項制度,也是於事無補。
羅苡宸‧彰化縣鹿港國小五年己班
學校的社會課最近剛好上到《憲法》,提到《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不論性別、種族、信仰、貧富、地位一律平等。個人聲請憲法審查能給需要申訴權利的人,多一層保障,更可以彰顯《憲法》的可貴,大家學會互相尊重與接納,才能追求更美好的未來。
陳以晏‧臺北市復興中學小學部五年孝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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