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罷免權 選民收回神聖一票

報導/林人芳 攝影/陳壁銘

 今年二月十四日,臺北港湖地區舉行立委蔡正元罷免案投票,因投票人數未過半而遭否決。罷免投票制度,是為了透過選票監督公職人員,希望透過提案與連署、投票與計票雙重門檻,能充分表現民意,也確保公職人員得到公正評價,行使時必須和投票一樣慎重。


 中研院研究員黃國昌說,我國《憲法》訂定之初,即賦予人民罷免政務官的權力;一九七五年更完成罷免制度的法規,明定公民直選的政府首長與民意代表,可經由罷免、彈劾、不信任案等機制,令其強制退場。
 一九七九年高雄縣內門鄉即曾舉行地方自治史上,第一次罷免公職當選人投票,並罷免了前一年當選的鄉民代表游陳秋香。
 《選罷法》施行的兩個關鍵,是連署及投票。罷免公職人員的投票要能舉行,連署人數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達到一定要求。之後,再依投票人數及有效票數,決定罷免結果是否成立。這是選民考核公職人員的具體方法。
 《選罷法》實際運行的情況,是否充分展現民意?回顧臺灣政治發展曾經提出的罷免案,為一九九四年反核團體發動罷免擁核立委,包括立委詹裕仁、洪秀柱、林志嘉、韓國瑜及魏鏞五人。
 去年因太陽花學運引發的罷免不適任立委行動,除了蔡正元外,其他都因連署未達門檻而告失敗;蔡正元案進入投票階段,結果投票率未過半。
 這些被提出卻未能成立的罷免案,引起連署門檻的相關討論。中央大學教授邱俊榮表示,目前提案與連署的門檻,較立法之初提高近十倍,投票通過門檻變成「二分之一以上投票,同意票超過二分之一」,他認為應修法降低門檻,將罷免權還給民眾。
 臺大教授葛永光則認為,不宜修改《選罷法》。立委也是透過民意選舉;若罷免門檻過低,罷免權可能遭到濫用;民眾若對民代不滿,也可在下次選舉中用選票表示,不需要勞民傷財,浪費國家資源。



小公民發言臺
 我看罷免門檻

  對於不適任的立委,我認為不妨等一段時間,觀察一下;等任期結束,改選下一任時,再改選其他候選人,用投票的票數,傳達對其不適任的意見;畢竟,每個立委都是使用國家資源,透過選舉所選出的意見代表;像舉辦立委蔡正元罷免案,又多花了一筆國家經費,不是理想的方式。
黃郁心‧臺南市新營國小六年級

 我一直認為我周遭的大人投票選立委時,並沒有慎重考慮。罷免立委時,更是因為門檻過高,大家漫不經心,難以通過,讓做得不好的立委,得以因循下去。所以,我認為要先讓大家在意、警覺,否則只是降低門檻,民眾也還是不會關心罷免案。
蘇軍‧新竹市港南國小六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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