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重大變革
7~12歲兒童觸法 可不移送少年法院
(2019/6/5)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異動條文達三十二條,是民國八十六年修正公布全文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昨天表示,新制最大改變是「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這次修正重點包括七歲到十二歲兒童觸法不再移送少年法院,而是由教育、社政單位輔導處理;去除虞犯身分標籤,以「曝險少年」取代,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更是與世界接軌的重要里程碑。
司法院說明,在處理觸法兒童方面,給予教育和社政單位一年準備;一年後,七歲到十二歲的兒童如有觸法事件,回歸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謝靜慧舉例,要是一名十歲少年被警察查獲當詐騙集團車手,警察做筆錄後,不是移送少年法院,而是告知社會局或少年就讀學校,由學校依《學生輔導辦法》處理,社工也會開案訪視家長、學校,了解少年的背景為何會觸法。
謝靜慧表示,除了觸犯《刑法》,原本有七類行為要送少年法院,現在減為三類,僅剩下「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以及「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違法所不罰之行為」。
針對「曝險少年」,司法院表示,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曝險少年將由縣市政府所屬跨局處的「少年輔導委員會」專責處理,經過評估認為確實有必要,才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在此之前的四年準備期間,仍沿用現行機制,由少年法院處理曝險少年偏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