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正通過
教師停聘後復職 本薪、學術加給可補發
沈育如/臺北報導 (2026/4/18)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教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明定教師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若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且自修正公布日施行。教育部表示,對於修法朝強化教師權益保障、提升制度合理性,給予支持。
現行制度,教師於停聘接受調查期間僅能領取一半本薪,若後續調查結果為復聘,僅補發另一半本薪,學術研究加給則不予補發。立委伍麗華指出,校園濫訴情況增加,導致教師承受高度壓力與不安。教師在停聘調查期間不僅身心煎熬,復職後仍面臨薪資損失,與公平正義原則不符,因此推動修法保障教師基本權益。
立委陳昭姿則對黨團主張將偏遠地區任教教師的地域加給納入補發範圍未被採納,感到遺憾。
全教總除了肯定修法,對於停聘期間自費代課費的核銷、差勤紀錄應澈底抹除、建立名譽受損積極補償機制等,要求行政部門提出完善配套措施,並呼籲教育部檢討校事會議制度,根除校園濫訴亂象。
全教產指出,本次修法對教師權益仍有保障涵蓋不足的問題,包括教師薪資結構是由本薪、學術研究加給及職務加給等構成,並依職務及工作分配,會有一般專任教師的補休等,若遭學校停聘(職),也影響考核獎金、年終獎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