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審會發揮功能了嗎?
《教育基本法》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明定地方教審會具有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四大功能。
然而自民國八十八年《教育基本法》公布以來,迄今已有二十七年之久,從地方實際運作而言,其四大功能之發揮可能相當有限。
就審議功能而言,地方教審會不會審議教育預算和人事事項,頂多審議十二年國教的入學制度而已,其他的資源分配、課程與教學、教師專業發展亦很少列入審議事項。
其次,就諮詢功能來看,地方教育局(處)通常會將一些教育議題列入討論提案,徵詢委員們的看法,但一年大約召開二至四次,諮詢效果仍屬有限。
接著,就協調功能觀之,地方教審會很少介入地方教育局(處)業務之協調,即使有些教育衝突協調事項,教育局(處)也不會透過地方教審會協助處理。
最後,就評鑑功能言之,由於教育局(處)不是將學校評鑑停辦,就是轉型,而地方教審會不會去評鑑教育局(處)的績效,因而缺乏實質功能。
我國設立的地方教審會,不像美日兩國教育委員會擁有法定的實質權力,未來應透過修法重新定位其角色及功能,避免產生法律明確規定,實質上卻難以做到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