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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民法刪父母懲戒權 家長:不知如何教養

李庭芝、陳芝瑄、沈育如/臺北報導
(2024/11/29)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法務部所提《民法》第一○八五條修正草案,刪除父母「懲戒權」,明定父母不得對子女有身心暴力行為,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要求。

 法務部表示,原本《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第一○八五條訂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其中「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施行身心暴力行為的藉口。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和一般意見,法務部提出該修正草案。

 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正規定「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的原則,並避免混淆懲戒與教養的概念內涵。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會同教育部、衛福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並請教育部、衛福部規畫完善的親職教育、家庭教育機制和服務,以支持家庭發揮照顧教養功能。

 立委林月琴認為,瑞典在一九七九年已拿掉懲戒權,鄰國日本、南韓也拿掉懲戒權,臺灣應走在前端才對。

 兒福聯盟政策發展處副處長李宏文說,體罰或以愛之名的不當對待,《兒童權利公約》都視為暴力。對於行政院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刪除父母懲戒權,樂觀看待,但過去有家長擔心沒懲戒權要如何管教孩子,因此政府應串連公私部門,挹注正向教養、親職教育管道,提供家長管教方案。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輔導理事長彭淑燕表示,政府修訂《民法》刪除父母懲戒權,但沒有提出定義與參考供家長參酌,會讓家長無所適從,不知如何教養孩子,擔憂造成親子衝突,呼籲修法之餘能提出參考指引,並有相關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