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品德應是模範生必要條件

(2024/2/1)

 日前媒體報導,臺北市某國小一名受過專業訓練且參加國際賽事的競技選手,雖長期霸凌同學,卻獲學校表揚為模範生,引起民意代表和家長質疑學校處置不當。

 學生能當選模範生,是一種榮譽,也是一種責任,應足以成為同學的表率。倘若學校僅以學生的競技表現或學業成就為選拔標準,而未充分考慮其應具有的品德,將失去選拔模範生的教育意義與價值。

 《國民教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國民教育,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其中,德育被視為五育之首,強調德育在國民教育階段的重要性。因此,模範生的選拔應當以培養學生全面發展,特別是品德的培養為依歸。

 一般而言,各縣市教育局(處)為表揚各校模範生,都會訂定年度實施計畫,但通常未明確規範模範生選拔標準。因選拔模範生屬於各校權責,各校自訂的模範生選拔實施辦法各有不同,因此所選拔的模範生,可能在學業或各項比賽有優異表現,但未能考慮到模範生的人格及品德,成為模範生選拔美中不足之處。

 因此,各縣市教育局(處)應在年度表揚各校模範生實施計畫中,明確規範模範生選拔標準,應包括五育之表現等方面。並要求各校確實檢視所訂的選拔辦法,將德育列入選拔標準必要條件。